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12月4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典型民商事案例。某科技公司與劉某名譽權糾紛案入選典型案例,最高法指出,離職人員長期散布針對原用人單位的侮辱誹謗性言論,構成侵犯法人名譽權。

最高法新聞發布會。封面新聞記者粟裕攝影
據介紹,劉某與某科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參加入職培訓,后雙方產生勞動糾紛,解除了勞動關系。劉某遂在微博平臺注冊個人賬號,長期發布針對“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人事部”等主體的侮辱性、攻擊性、貶損性言論,并且在相關微博的配圖中上傳包含“某科技公司”賬號的截圖,在該賬戶發布的部分微博內容中包含某科技公司的定位。某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劉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在微博平臺公開發布聲明向公司賠禮道歉。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劉某在微博平臺上發表言論,對某科技公司長期進行公開侮辱、詆毀,客觀上損害公眾對某科技公司的信賴,影響公眾對某科技公司的社會評價,侵害了某科技公司的名譽權。
該院遂于2025年4月1日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即判令劉某侵害某科技公司名譽權,劉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微博平臺公開發布聲明向某科技公司賠禮道歉,聲明時間不少于30天。
最高法表示,本案是人民法院嚴格理清“言論自由”與“侮辱誹謗”界限,維護企業商譽,助力營造風清氣正網絡空間的典型案例。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認定劉某長期在微博平臺發布針對企業和企業員工的惡意評價,客觀上對該企業的名譽造成了負面影響,侵害企業名譽。
本案判決劉某停止侵權,并在媒體上公開道歉,堅決打擊和及時制止侵權人損害企業名譽的違法行為,對于保護民營企業名譽權、激勵企業家創新創業具有很強的示范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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