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信用中國網站披露,江西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對“天價救護車”事件中涉事的南昌贛醫醫院有限公司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此外,涉事醫院因重復收費、銷售劣藥等行為被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并罰沒共計人民幣87220.86元上繳國庫。
違法事實顯示:2025年4月8日晚10時左右,南昌贛醫醫院有限公司員工熊宗勇駕駛掛靠于該醫院的救護車(車牌為贛AQ15G0),以該醫院名義私自轉運江西省兒童醫院患者唐某某至上海市內醫院急診,全程往返路程為1600公里,轉運業務收取該患者轉運費28000元。 南昌贛醫醫院有限公司“救護車費”公示收費標準為“20元/3公里”,即每公里為6.67元,南昌市至上海市轉運救護業務來回路程共計1600公里,按照公示標價計算,應收10672元。因該醫院未對案涉救護車及熊宗勇進行有效管理,致使該醫院工作人員駕駛救護車轉運服務中,在“救護車費”公示標價外加收價款17328元。2025年6月11日,當事人在“民營救護車800公里收費2.8萬元”的輿情事件發生后于2025年6月18日已將多收款退還給患者唐某某,退回金額17328元,當事人無違法所得。
處罰事實上還寫明,醫院于2024年4月24日購進了8盒(5支/盒)“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批號:230701,生產單位:成都苑東生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5年06月),查驗了供貨商資質、產品檢驗報告書、進貨發票,已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在醫療服務中于2025年6月30日之前使用了39支,已超過有效期(現場檢查日期2025年7月5日)最后1支存放在臨期藥品貨架上待使用,其實際貨值是28.73元,無違法所得。
處罰事實上顯示,當事人是營利性非公立醫院,其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醫院自主制定,醫院應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公示。其與南昌市醫療保障局簽訂有《南昌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參照《江西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目錄(2011貫標版)》、《南昌市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匯編(2023)》執行。2023年4月至案發期間,當事人在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多收取醫保基金涉及個人自付部分有1.超標準收費項目:如同一手術不同切口未減計收費、彩色多普勒超聲檢查、CT平掃同時增強未減計費用等;2.重復收費項目:收取經輸尿管鏡碎石取石術費用同時收取尿道輸尿管鏡檢查、普通針刺同時收取電針費用,共計26110.432元(依據《醫保退款個人部分》款項的具體清單計算)。
處罰內容顯示:
醫院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南昌市場監管局對醫院作出行政處罰:1.沒收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批號:230701,有效期至2025年06月))壹支;2.處罰款30000元(叁萬元整);
當事人在其公示標價之外加價收取救護車轉運費的行為:處罰款5000元(伍仟元整);
當事人在醫療服務過程中超標準收費、重復收費的行為:2025年10月11日辦案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責令退款通知書》(洪市監責退〔2025〕3號),責令當事人七日內將醫療服務過程中超標準收費、重復收費費用26110.43元退回給交款人。截至責令退款期滿,當事人未退回款項金額26110.43元,依法予以沒收,同時,對當事人處以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罰款金額26110.43元。
綜上,南昌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批號:230701,有效期至2025年06月))壹支;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6110.43元(貳萬陸仟壹佰壹拾元肆角叁分); 3.處罰款人民幣61110.43元,罰沒共計人民幣87220.86元(捌萬柒仟貳佰貳拾元捌角陸分)上繳國庫。
據南都此前報道,江西新余一名家長反映稱,今年4月將患重癥的孩子從江西省兒童醫院轉至上海治療時,800公里的路程被“民營救護車”收取了28000元轉運費,“轉運費是直接轉到司機的個人賬戶,且無費用明細及發票”,引發廣泛關注。
今年6月18日,江西省衛生健康委通報稱,經調查發現,涉事救護車所有方南昌贛醫醫院存在收費不合理等問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已責令其退回了不合理收費,并暫停醫療轉運服務。
報道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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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報(nddaily)報道
綜合:南都官微運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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