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莊岸
“天價救護車”跨省轉運一事有了最新進展。據信用中國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書顯示,12月2日,涉事的南昌贛醫醫院因超標準加價收取轉運費、重復收費、使用過期藥品等違法行為,被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并罰沒共計人民幣87220.68元上繳國庫。
前述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5年4月8日晚10時左右,南昌贛醫醫院有限公司員工熊宗勇駕駛掛靠于該醫院的救護車(車牌為贛AQ15G0),以該醫院名義私自轉運江西省兒童醫院患者唐某某至上海市內醫院急診,全程往返路程為1600公里,轉運業務收取該患者轉運費28000元。 南昌贛醫醫院有限公司“救護車費”公示收費標準為“20元/3公里”,即每公里為6.67元,南昌市至上海市轉運救護業務來回路程共計1600公里,按照公示標價計算,應收10672元。因該醫院未對案涉救護車及熊宗勇進行有效管理,致使該醫院工作人員駕駛救護車轉運服務中,在“救護車費”公示標價外加收價款17328元。2025年6月11日,當事人在“民營救護車800公里收費2.8萬元”的輿情事件發生后于2025年6月18日已將多收款退還給患者唐某某,退回金額17328元,當事人無違法所得。
違法事實還載明,該醫院于2024年4月24日購進了8盒(5支/盒)“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批號:230701,生產單位:成都苑東生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5年06月),查驗了供貨商資質、產品檢驗報告書、進貨發票,已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在醫療服務中于2025年6月30日之前使用了39支,已超過有效期(現場檢查日期2025年7月5日)最后1支存放在臨期藥品貨架上待使用,其實際貨值是28.73元,無違法所得。
處罰決定書稱,該醫院是營利性非公立醫院,其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醫院自主制定,醫院應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公示。其與南昌市醫療保障局簽訂有《南昌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參照《江西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目錄(2011貫標版)》、《南昌市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匯編(2023)》執行。2023年4月至案發期間,當事人在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多收取醫保基金涉及個人自付部分有1.超標準收費項目:如同一手術不同切口未減計收費、彩色多普勒超聲檢查、CT平掃同時增強未減計費用等;2.重復收費項目:收取經輸尿管鏡碎石取石術費用同時收取尿道輸尿管鏡檢查、普通針刺同時收取電針費用,共計26110.432元(依據《醫保退款個人部分》款項的具體清單計算)。
處罰內容稱,該醫院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藥品,被南昌市場監管局沒收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處罰款3萬元。該醫院在其公示標價之外加價收取救護車轉運費的行為,被南昌市場監管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00元。該醫院在醫療服務過程中超標準收費、重復收費的違法行為,被監管部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2025年10月11日辦案人員向該醫院送達了《責令退款通知書》,責令該醫院在七日內將醫療服務過程中超標準收費、重復收費費用26110.43元退回給交款人。截至責令退款期滿,該醫院未退回款項金額26110.43元,依法予以沒收,同時,對該醫院處以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罰款金額26110.43元。
綜上,南昌市場監管局責令南昌贛醫醫院改正違法行為,并沒收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沒收違法所得26110.43元,處罰款61110.43元,罰沒共計人民幣87220.68元上繳國庫。
此外,2025年7月16日,該醫院因違反《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條例》,被南昌市青山湖區醫療保障局處罰;2025年2月26日至28日,該醫院同樣因超標準收費、重復收費、過度診療、將不屬于醫保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保金結算等違規使用醫保金被青山湖區醫保局處罰。
本期編輯 鄒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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