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觀新聞記者 張蒙 蔣京洲 張庭銘
人去世后,卻不能用生前的錢去料理后事,咋回事?近日,上海蔣女士去世后的話題引發關注。今天,小銘邀請到上海漢盛(成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四川省婚姻家庭專業律師劉娜來聊一聊這個案子。
據新聞報道,12月14日,46歲的蔣女士因突發疾病去世。因其父母已過世,未婚無子女,遠房親戚吳先生和她的生前好友幫忙料理后事。但他們想使用蔣女士的遺產為她舉辦追思會并購買墓地時,卻遭遇阻礙。
原來,根據民法典關于法定繼承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蔣女士恰恰沒有上述兩類順序中的法定繼承人。同時,她也沒有立下遺囑指定受遺贈人,因此她的遺產在法律上屬于“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
那怎么辦?按照民法典,此類情況,由此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負責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尋找繼承人、清算并最終分配遺產。在履行完上述職責后,如果確定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該遺產將“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 這樣說來,吳先生和蔣女士的生前好友確實無權直接支配她的遺產。
料理好蔣女士的后事,還有其他辦法嗎?當地民政部門表示,如果吳先生愿意承辦可以提出書面申請,但購置墓地的支出需要在合理范圍內。目前,當地民政部門已聯合法院、司法等部門共同研究,推動問題解決。
在獨身一人情況下,如何避免像蔣女士這樣的情況呢?劉娜指出,這不僅是“立不立遺囑”的問題,更是一個需要提前進行系統性法律規劃的問題。
對此,劉娜建議可以采取提前訂立遺囑、 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一份合法有效、表述清晰的遺囑,是避免爭議、確保意愿得以執行的基石。另外,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是更具保障性的方案。當事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協議,約定由對方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從而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這為解決后事提供了法律上的對價和保障。
當然,一份周全的遺囑,除了要指定遺產管理人(負責財產清算分配)外,還要寫明對喪葬等身后事務的具體意愿,并授權遺產管理人全權負責或委托辦理。
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像蔣女士這樣的情況也許正成為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小銘也期待,有關部門能夠盡快研究出一個合理方案,讓蔣女士的后事順利操辦。對于這件事,你怎么看?歡迎在評論區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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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安排生活,也需安排好萬一的離開。這不是晦氣,是獨立時代的必修課,也是對自己與所愛之人的清醒負責。
看來提前寫好一份周到并且具有法定效應的遺囑才能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
遵照法律規定執行
獨身不是原罪,身后事不該這般為難,其考驗的不只是遺囑意識,更是制度的人情味。
了解了。
辦事依法,遇事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