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12月11日,北京首例寵物犬中毒刑事公訴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溫榆河法庭一審宣判。該案歷時3年2個月,因被害西高地犬Papi的主人李女士持續發聲引發關注。
2022年9月,張某某在朝陽區暢頤園小區內,將含有“氟乙酸鈉”的滅鼠藥與煮熟切碎的雞脖子混合,投放于快遞柜附近等公共區域。這一行為導致小區內11只寵物犬中毒,其中9只死亡,另有2只流浪貓死亡。該小區居民李女士的西高地犬Papi是被害犬之一,李女士報警后,警方迅速介入調查,鎖定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并將其逮捕。
△李女士的寵物狗 (圖源受訪者)
朝陽區檢察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對張某某提起公訴。包括李女士在內的11名被害犬只主人作為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2023年10月26日,本案在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張某某承認投毒行為,但辯稱寵物死亡與投毒行為無因果關系。此后案件歷經9次延審,最終于2025年12月11日一審作出上述判決。
李女士向媒體介紹,判決支持了一部分民事賠償訴求,但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因不認同判決中對犬只價格認定標準,李女士將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判決提出上訴。
專家表示,“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犯罪。構成該罪,所投放物質必須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并危害公共安全。
案涉“氟乙酸鈉”是一種劇毒化合物,是滅鼠藥的主要成分,由于其毒性強、藥力發作快,又具有二次毒性,對人體和動物均有致命危害,我國已經明令禁產和禁用。本案中,張某某的投毒場所緊鄰兒童活動區,其投放行為不僅導致9條寵物犬死亡,還可能對接觸毒物的居民,尤其是兒童的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到公共安全。
當前,我國并無針對毒殺動物行為的專門立法。個人飼養的寵物在法律上定性為公民的私有財產,毒殺他人飼養的寵物,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造成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損失,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若投毒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將可能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專家表示,本案作為北京首例寵物投毒刑事公訴案,打破了“寵物被毒死僅能通過民事途徑索賠”的認知,為類似案件提供了刑事追責的參考范本。
案件背后,反映出小區人居環境管理存在的漏洞。近年來,寵物已悄然融入眾多家庭,不少寵物愛好者投入大量時間、精力和金錢,寵物已成為其備受珍視的家庭成員。與此同時,因飼養寵物可能帶來噪音、異味、衛生問題及安全隱患等,也有人對養寵行為表示反感,認為部分養寵者不文明行為影響生活質量,導致矛盾沖突。
正如本案判決書所言,人與犬的沖突折射出了人與人的矛盾,面對矛盾糾紛,需要用理性的方式表達意見,通過法治的途徑解決問題,絕不能采用觸及法律紅線的極端方式。
這也考驗著小區物業等管理方的治理能力。小區物業作為社區公共空間的管理者,對待飼養寵物這一現象,既要避免“一刀切”式的簡單禁止,也要杜絕放任不管的消極態度,通過柔性治理平衡各方權益,兼顧多方訴求,既要包容養寵群體的合法權益,又要保障小區人居環境,及時解決問題,避免矛盾激化。
(光明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金虎)
來源:光明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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