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衛生健康系統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在國家衛生健康委法規司的指導下,健康報開設“醫務人員應知應會法律知識”專欄,針對醫務人員日常工作中常見的問題,如隱私保護、知情同意、病歷書寫、臨床試驗、醫療糾紛預防處置等,邀請法律專家對現行法律法規中的相關條款進行梳理,形成應知應會知識點,便于醫務人員學習掌握。同時,挑選介紹相應的典型案例,以案說法,幫助大家加深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并以案為鑒,防止類似問題的出現。
典型案例——
2011年6月26日,患者丁某因頸部疼痛等癥狀,來到某醫院住院治療。7月2日,醫院為丁某行頸椎前路減壓植骨內固定術。術后,丁某出現咽喉部不適、呼吸困難、心臟驟停等癥狀。7月11日,丁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當日,丁某家屬與醫院共同封存了病歷。
其后,因訴訟需求,需啟封病歷。經查發現,醫院在未明確告知丁某家屬具體內容并獲得其同意的情況下,于原封存病歷中加插了新病歷材料。病歷完整性、真實性遭到破壞,導致司法鑒定機構無法出具鑒定意見。
經一審、二審、再審后,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此案。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醫院向已經封存的病歷中加插新病歷材料,且無法提供合適解釋,系篡改病歷的行為,依法應當推定醫院有過錯。最終認定醫院承擔全部責任。
(案例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應知應會——
相關法條這樣表述
民法典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情形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病歷,嚴禁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依法需要封存病歷時,應當在醫療機構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對病歷共同進行確認,簽封病歷復制件。開啟封存病歷應當在簽封各方在場的情況下實施。
關聯法條——
民法典第1218、1222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8、9、16、28條,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第14、24、27條。
欄目指導:國家衛生健康委法規司
整理:華東政法大學衛生健康法治與政策研究院 滿洪杰 張瑄
編輯:寧艷陽 李詩堯
校對:楊真宇
審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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