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碼產品領域,一些被稱為“摸摸黨”的人,利用電商平臺七天無理由退貨政策,頻繁購買手機、電腦等高價值數碼產品,進行短期體驗后便申請退貨,以滿足低成本甚至“零成本”體驗新品的需求。然而,當合理消費權益被濫用,這樣的“退貨”還能順利嗎?
近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有關數碼“摸摸黨”的網購合同糾紛案件,戳破了部分人濫用“七天無理由退貨權”的“小算盤”,為誠信消費再敲警鐘。
【案情回顧】
沈某是一位手機數碼產品愛好者。2024年3月31日,他以12489元的價格在某電商平臺自營官方旗艦店購買了一部某品牌RS型號手機,使用后于4月7日申請七天無理由退貨。然而,平臺商家卻以“非正常使用客戶、所購買手機數量已超個人消費者正常購買數量”為由,拒絕了沈某的退貨申請。
原來,為體驗各類新款手機,沈某多次網購手機并申請七天無理由退貨。
消費記錄顯示,在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間,短短一年內,沈某在該電商平臺分12筆訂單陸續購買了12部手機,均在七天內申請退貨。其中單某品牌RS型號同款同配置手機就網購3次,并成功退貨退款3次。此次為沈某第4次購買該型號手機并申請退貨,最終遭到平臺商家拒絕。
退貨申請被拒絕后,沈某繼續使用手機一個多月。后訴至法院,要求平臺商家退還手機價款12489元。
沈某訴稱,平臺商家顯示有“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標識,如平臺認為其系惡意消費,可以對其進行封號或者警告。基于前三次申請退貨平臺商家都通過,故認為這次也應為其處理退貨退款。
平臺商家辯稱,沈某頻繁在電商平臺上購買手機并退貨,并非善意消費者,不屬于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定適用的對象,且有違誠信,其有權做出不予退貨處理。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沈某存在以把玩、體驗為目的多次網購手機、激活使用后申請“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行為。涉案同款同配置手機沈某此前已經多次購買并退貨,最后一次申請退貨被拒后又繼續使用一月有余。結合沈某的購買目的、購買頻率、退貨次數,應當認為其反復購買并退貨行為有悖于“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定的立法初衷,有違公平誠信原則,構成民事權利的濫用。
據此,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沈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善意消費者的“七天無理由退貨權”與平臺商家的合法權益應予以平等保護。“七天無理由退貨權”的行使不能背離立法初衷,其立法本意是為避免部分網絡商品存在夸大、不實宣傳等問題,造成消費者對所購商品存在信息不對稱等,而賦予消費者在網絡購物合同訂立后一定時間內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本案中,當事人對網購商品已具備充分的選擇權和知情權,并不存在信息不對稱,則不符合“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定所意欲保護的情形。
消費者行使“七天無理由退貨權”應遵循誠信原則,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消費者無理由退貨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當事人在把玩、體驗數碼產品后主張退貨,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權利的濫用。
此外,并非所有商品均可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比如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或者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等,可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
商家應在網絡購物頁面以顯著方式向消費者進行標注、提示和說明,給予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消費者也應在購買前認真閱讀相關提示,從而實現買賣雙方的良性互動,共同維護網絡購物交易秩序。
(光明日報全媒體記者王金虎 通訊員暢詩瑤)
來源:光明日報全媒體記者王金虎 通訊員暢詩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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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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