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以為提交了辭職申請就能順利離開,沒想到因為沒滿脫密期,申請被駁回了。”近日,某涉密單位科員李冰回憶起兩年前的辭職經歷說。當時,他因家庭原因計劃入職本地一家互聯網企業,卻因所在涉密崗位的脫密期未屆滿,辭職申請未獲批準。
李冰的經歷并非個例。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紀法百科·一圖讀懂應知應會黨紀法規: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以清晰的制度規范再次提及《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公務員辭職劃定紀律紅線。
2020年12月,中央組織部所發布的《規定》實施以來,明確了五類不得批準辭去公職的情形: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正在接受審計,或者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對此,有專家指出,“這并非限制職業自由,而是要讓公務員隊伍建設更加規范和有序。畢竟公務員手握公權力,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文 | 廉政瞭望全媒體記者 許然

國家安全的“緩沖帶”
“涉密崗位的辭職限制,從來不是‘卡人’,而是國家安全的必然要求。”某市委組織部干部監督科主任張軍說。
根據保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核心涉密人員脫密期為2至3年,重要涉密人員脫密期為1至2年,一般涉密人員脫密期為6個月至1年。涉密單位可以按照保密法律法規規定,將涉密人員所涉及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等情況納入考量,適當延長脫密期。
比如,前幾年當地有一名公務員因母親重病需要專人照顧,提交了辭職申請。單位人事部門核查后發現,該公務員為一般涉密人員,按照相關規定,其脫密期為6個月至1年。彼時,該人員雖已調離原涉密崗位3個月,但距離完整脫密期仍有3個月時間。
“他當時很不理解,覺得自己已經不在涉密崗位,怎么還不能辭職。”張軍說,人事部門的工作人員向他講清楚了相關法規,也詳細解釋了風險,他才表示理解。最終,組織讓他在完成剩余脫密期后再重新申請。“后來他再次提交申請時,我們也按程序為其辦理了辭職手續。”
張軍向記者介紹,有關涉密人員的這類限制覆蓋人群比較廣,不僅包括直接接觸涉密信息的核心崗位人員,而且包括為涉密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后勤保障的關聯崗位人員等。
為何脫密期內不能辭職?有學者表示,涉密人員掌握的國家秘密,不會因為調離崗位就自動失效。如果在脫密期內辭職,進入企業或其他單位,其掌握的秘密可能通過各種渠道泄露,給國家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公務員職業的特殊性就在于,部分崗位直接關聯國家核心利益,個人職業選擇必須讓位于國家安全這一最高利益。”
公共利益的“護航符”
為保障公共事務的連續性和公共利益不受損害,《規定》對正在接受審計或處理重要公務的公務員也作出了辭職限制。
去年初,擔任某區財政局預算股股長的張某,因計劃自主創業提交了辭職申請。彼時,他所負責的區級重大項目的資金統籌工作已接近尾聲,原以為辭職會很順利,沒想到申請提交一周后,他被區委組織部駁回——因區審計局對區級重大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將開展審計,張某作為核心負責人需配合審計工作,暫時不能辭職。
“當時挺著急的,創業項目已經找好了合作伙伴,就等我辭職后啟動。”張某回憶,他找到區委組織部負責公務員管理的科室溝通,工作人員也向他詳細說明了政策要求。“他們說,我手里的資金撥付憑證、流程說明等,都是審計的關鍵材料。要等到審計結束后我才可以走。”
無奈之下,他只能暫停創業計劃,全力配合審計工作。直到去年6月,審計結束且未發現問題,他再次提交辭職申請,才順利獲批。“現在回頭看,也能理解。”張某說。
與張某因審計被駁回辭職申請不同,某縣農業農村局綜合股原股長趙某,則是因為重要公務未辦結而未能如愿辭職。2023年10月初,牽頭負責全縣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銜接檔案規整工作的趙某,因要回老家某事業單位工作而提交了辭職申請。
但縣委組織部門核查后認為,該檔案規整工作被納入上級部門考核,分量較重,且時間也緊迫,當年12月底就要驗收,作為牽頭人的趙某掌握核心流程和關鍵信息,中途離職會導致工作中斷,于是組織部門拒絕其辭職。最終,趙某只能放棄外地崗位,繼續留在原崗位推進工作。
“公務員崗位具有鮮明的公共屬性,個人離職不能以損害公共利益為代價。”某市組織部門公務員科工作人員對此表示,這類限制主要覆蓋兩類人群:一是正在接受審計的公務員,包括常規審計、專項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二是承擔重要公務且該公務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公務員。
這里的重要公務,通常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上級部署的重點任務、有明確時限要求的考核任務等,且必須滿足“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條件。“也就是說,這個工作的連續性依賴于申請人的專業能力、信息掌握程度等不可替代的因素,而非隨便找個人就能交接。”上述工作人員說。
責任追究的“緊箍咒”
“當時陳某以為辭職后,紀委就管不了他,這是典型的認知誤區。”近日,某區紀委監委審查調查室副主任孫斌回憶起之前辦理的一起“逃逸式辭職”案件。
去年,他們查辦了該區住建局工程管理科原科員陳某。當時陳某因在老舊小區改造項目中收受施工單位的紅包禮金被群眾舉報,區紀委監委立案調查期間,他提交了辭職申請,試圖一辭了之,最終被駁回。
“我們第一時間跟組織部門取得了溝通,駁回他的辭職申請,主要是為了方便調查取證,確保責任追究到位。”孫斌說。最終,陳某因收受禮金被給予記過處分。被處分后,他再次提交辭職申請才獲批。

“從監管角度而言,查處‘逃逸式辭職’最大難度在于其腐敗的方式極其隱蔽,有些在辭職之前很難被發現。”某地級市紀檢干部指出,對此,他們正在與組織部門加強溝通,建立健全相關機制,及時掌握企圖“逃逸式辭職”的這部分人的動向,避免其提前“跑路”。
除了上述常見情形外,限制公務員辭職的情形還包括: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公務員與所在機關因專項培訓等訂立協議約定工作期限,在未滿約定工作期限內的。
“定向招錄、專項招錄的公務員,往往享受了政策傾斜,比如安家補貼,設置最低服務年限是為了保障基層和艱苦地區的人才穩定性,避免招得來、留不住。”張軍回憶,今年,有一個縣通過定向招錄入職的鄉鎮公務員吳某,工作滿2年后提交辭職申請,稱想回市區工作。但縣委組織部核查后發現,吳某屬于定向招錄人員,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最終駁回了其申請。
“這類情形在基層偶有發生,今年該市一共駁回了3起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辭職申請。”張軍說,基層鄉鎮培養一個熟手并不容易。剛熟悉業務就走人,不利于推動解決群眾的“急難愁盼”。
此外,公務員與所在機關因專項培訓等簽訂協議約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滿約定工作期限內也不得申請辭職。某市直機關工作人員指出,“這也是為了避免公共培訓資源浪費,確保培訓效益最大化。”
有專家指出,公務員辭職限制制度的設計,并非要剝奪公務員的職業選擇權,而是要在個人訴求與公共利益之間找到平衡點。一方面,通過限制情形守住國家安全、公共利益、責任追究的底線;另一方面,對符合條件的辭職申請及時辦理,構建‘能進能出’的良性流動機制。
“當然一系列制度安排,也意味著我國公務員隊伍管理進入更加精細化和規范化的新階段。”上述專家表示,在規范辭職審批流程的同時,要加強對公務員辭職政策的宣傳解讀,讓公務員清楚了解辭職的條件和限制,既嚴格執行限制規定,又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應受訪者要求,文中部分人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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