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李茂佳?綜合澎湃新聞、法治日報
近日,重慶九龍坡區一家餐館內,10名食客一頓飯消費了1262元,但到結賬時,現場僅剩1人,而這人卻表示沒錢結賬。
12月14日,封面新聞從餐館老板鄭先生處獲悉最新進展,客人所欠餐費已足額支付。
張先生一行人的消費小票。
鄭先生稱,12月4日,有10人相約來到自家餐館——“倆室一廳云南廚房萬象城店”聚餐,整頓飯下來一共消費了1262元。然而,散席之后,現場就只剩下張先生1人。
服務員要求張先生結賬時,他卻表示,此次聚餐是朋友組局,按理應該由組局者來付款,而且自己無力承擔這筆費用。如要付款,餐館可加聯系方式,第二天再轉錢過來。
對于張先生的這一要求,店長沒有同意,隨后便報了警。民警到場后進行協調,讓張姓男子寫下一份保證書,承諾次日付錢,并暫時押下了他的身份證。
民警前往現場調解。
保證書顯示,張先生承諾在2025年12月5日18時前支付用餐金額,如果未能在約定時間支付,其本人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然而,到了次日,當店方找張先生付錢時,張先生反悔了,他以朋友還沒有轉來分攤的費用為由,拒絕支付。
無奈之下,餐館老板只好著手準備對張先生提起訴訟。不過,經民警再次調解,張先生的態度發生轉變。
12月14日,餐館老板向封面新聞表示,張先生已經聯系他們,并于13日晚支付了全部所欠的餐費1262元。
那么,餐費究竟該誰來負責呢?北京市蘭臺(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徐紅梅律師表示,餐館有權要求留守的張先生支付全額餐費。10人共同消費構成民法典規定的“多數人之債”,餐館作為債權人,可要求任一共同債務人支付全部費用,該內部分擔約定不能對抗餐館的收款權利。而張先生簽署承諾書明確愿意承擔付款義務,進一步確認了其付款責任,餐館據此可單獨向其主張全額餐費。
無論認定為哪種法律關系,承諾書均是張先生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其無故反悔構成違約,餐館可通過訴訟要求其履行付款義務并主張損失。張先生支付后,可依據約定或法律規定,向其他9人追償各自應分攤的費用。
徐紅梅強調,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10人共同聚餐與餐館構成餐飲服務合同關系,屬共同債務人,對1262元餐費承擔連帶責任。無明確約定或明顯過錯時,因無法確定各自責任大小,應按公平原則平均分攤,每人承擔126.2元。
若有人能舉證自身消費與他人存在明顯差異,可主張調整分攤金額;若有證據證明某人明確作出“請客”意思表示,則由該人承擔全部餐費,其他人無需分攤。但若無此類明確意思表示,不能隨意推定某人為宴請方,仍需按共同消費的公平原則確定分攤責任。
編輯 唐維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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