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張某華在北京一小區公共區域投毒,導致9條犬只被毒死,其中包括寵物犬。2025年12月11日,該案件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張某華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張某華當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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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只犬尸檢檢出氟乙酸鈉成分
李女士的寵物狗是9條被毒死的犬只之一,李女士稱,她被警方告知涉案的危險物質為氟乙酸鈉。庭審中檢方也表示,死亡寵物犬尸檢檢出了氟乙酸鈉成分。
△李女士的寵物狗 (圖源受訪者)
公開資料顯示,氟乙酸鈉常被用于制作鼠藥、農藥等,在我國被明令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2023年1月5日,該案以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立案,李女士聯合其余受害犬主發起民事賠償訴訟。2023年10月26日,該案件作為北京首例寵物中毒刑事公訴案開庭審理,案件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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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關鍵為
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子龍介紹,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張某華投放的地點是在小區,小區的公共范圍較大,很容易會接觸到張某華投放的氟乙酸鈉,進而對接觸者的生命造成危害。
公共安全非兒戲。行為人在公共場所無差別地對犬只投毒,張某華的行為方式已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2022年,在黑龍江省牡丹江市,王某、沙某在小區草坪投放鼠藥,導致11只犬死亡,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分別獲刑3年7個月、3年6個月。
中國政法大學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基地研究員路旸表示,在公共場所投毒的行為,客觀上無法控制受害對象是誰,任何人或寵物只要進入到公共空間中,都可能成為被侵害的對象。
即使行為人后來聲稱他不喜歡狗、只想要毒死寵物,也不能免除其可能對人的生命造成危險的間接故意,法律必須從其行為的客觀危險性上作出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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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央視新聞、總臺《法治在線》欄目、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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