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4月8日,某糧食購銷公司53號倉庫開展糧食出倉作業時,作業人員違章進入糧倉作業遇險被掩埋,施救人員盲目救援,最終造成2人掩埋窒息死亡。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出糧口出糧不暢時,外包負責人張某某違反操作規程,未優先采用倉外作業排堵方式,而是在未關閉出糧口閘門,糧面仍在流動的情況下,違章指揮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未系安全帶的單某某進入倉庫上糧堆清理擋糧門上出糧口閘門周圍的防潮膜,導致單某某陷入糧堆、被流動小麥掩埋。單某某被小麥掩埋后,張某某在未系安全帶的情況下盲目進入糧堆上方施救,陷入糧堆、被流動小麥掩埋,導致事故死亡人數增加。該公司將糧食出倉作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某搬運店,在作業前未按照規程對外包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安全交底、應急知識培訓以及觀看安全事故警示片,違規安排其進行出倉作業。出倉作業時,公司作業負責人、業務科及安保科相關人員、倉庫保管員均未在本崗位上履行職責,作業現場失管,監護人員失職,導致外包作業人員違規進行出糧口排堵操作,并在作業人員陷入糧堆遇險后盲目施救,致使傷亡擴大,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處理結果
根據屬地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三項,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罰款70萬元。此外,行政執法部門還對公司主要負責人趙某和分管負責人秦某依法進行了處罰。
專家評析
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根據屬地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該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其進行處罰。
本期“應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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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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