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購物系國家政策紅利,但如果利用免稅額度大量購買商品,轉銷內地以牟取暴利,是否觸犯法律呢?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通報的一起相關案例顯示,三人“代購”免稅品轉銷牟利,法院最終判決認定該行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
案情顯示,2023年10月起,左某甲聯合兄弟左某乙利用自己及親友海南離島免稅的額度,大量購入低價免稅商品,再轉到內地加價銷售,賺取可觀差價。眼見“生意”越做越大,原有額度已無法滿足需求,他們又通過中介,招募了一批“人頭”到海南,專門幫他們“代購”免稅商品。
為逃避監管,兄弟倆一人負責采購商品后郵寄至廣東東莞,一人則在收到貨后對外銷售。收付貨款、分配收益均由左某甲負責。同鄉劉某得知二人的“生財之道”后,也采用同樣模式合作牟利。
三人事情敗露后,2025年5月檢察機關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對三人提起公訴。經計核,左某甲偷逃應繳稅額141萬余元,左某乙偷逃應繳稅額153萬余元,劉某偷逃應繳稅額135萬余元。
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三名被告人為謀取非法利益,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分別或合伙利用離島免稅額度大量購買免稅商品轉銷牟利,偷逃應繳稅額巨大,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
最終,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左某甲、左某乙、劉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至三年不等,并處罰金五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不等。并視情節對左某乙適用緩刑。
本案涉及一種新型走私違法犯罪,即“套代購”,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利用本人或組織、利用他人的離島免稅購物資格和額度,大量購買免稅商品并進行倒賣的行為。
上海三中院刑事審判庭法官高衛萍表示,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購買免稅品,將所購免稅品在國內市場再次銷售;組織、利用他人購買離島免稅品的資格和額度購買免稅品,牟取非法利益,均屬于離島免稅“套代購”的走私違法行為,輕則納入信用記錄且三年內不得購買離島免稅商品,重則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
自2020年7月1日起,海南離島免稅購物政策調整由離島旅客每年每人免稅額度3萬元調整為10萬元,免稅商品品種增加至45種,且不限次數。“套代購”行為看似是鉆政策空子的“小聰明”,實則是觸碰法律紅線的“大問題”。海關曾查處多起在校大學生參與“套代購”的案件,多數為受“兼職”招聘廣告誘惑,幫助不法分子提供“套代購”便利,最終受到處罰。
高衛萍提醒,離島免稅商品僅限個人自用,嚴禁轉售營利。廣大消費者在享受免稅購物政策時,需嚴守“自用”底線,切勿因逐利轉售而觸碰法律紅線。同時,妥善保管好個人身份信息和免稅購物額度,自覺抵制“代購”“兼職”等高回報虛假邀約,堅守法律和政策規則,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光明日報
編輯:張曉暉
二審:代嬌陽
三審:姬祥虎
終審:浦美玲
【未經授權,嚴禁轉載!聯系電話028-86968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