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標準委)批準發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活要求》(GB 46761—2025)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識別規范》(GB 46750—2025)兩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兩項標準將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為貫徹落實《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關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無人機)實名登記激活、報送識別信息等有關要求,市場監管總局會同民航局組織制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活要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識別規范》兩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其中,《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活要求》國家標準規定了無人機實名登記和激活的工作流程,在登記主體、登記管理與查詢、注銷、數據交換接口、等級保護等方面作出規定,明確要求無人機在激活前和取消激活后均不能具備飛行能力。《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識別規范》國家標準規定了無人機應在開機后和飛行全過程中主動向監管方報送自身身份、位置、速度、狀態等信息,以便監管方全程實時掌握無人機的飛行狀態。
兩項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發布實施,將從技術上解決無人機“誰能飛”和“誰在飛”等問題,支撐《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有效實施,為無人機行業安全有序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一起看解讀↓
民用無人機“上戶口”有新規
市場監管總局近日發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活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明確了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和激活的工作流程。
標準適用于中國境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要求民用無人機系統要在顯著位置提示實名登記和激活要求, 具備激活和取消激活控制、交互便捷、實名登記校驗和提醒、固件更新等功能。明確登記信息需包含所有者身份信息、產品名稱、型號、唯一產品識別碼/序列號及使用用途等關鍵字段。所有者需在使用前完成實名登記和激活操作。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負責人:明確了無人機生產商、經銷商和使用者等各方關于實名登記和激活的要求,要求無人機在激活前和取消激活后均不能具備飛行能力。解決了“誰能飛”的問題。
運用識別技術
無人機飛行全程“被看見”
市場監管總局近日還發布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識別規范》強制性國家標準,將保障民用無人機運行過程中的可監控性和安全性,從技術層面解決無人機“誰在飛”的監管問題。
根據這項國家標準,民用無人機應同時具備廣播式和網絡式運行識別發送功能,應同時具備接收蜂窩網絡、地面有線網絡和衛星通信網絡發送的網絡式運行識別信息的能力,信息更新和發送時間間隔不大于1秒。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負責人:規定了無人機應從起飛到降落全過程持續向監管方報送自身身份、位置、速度、狀態等信息,具備防止運行識別信息和相關硬件被篡改或破壞的功能設計,以便運行監管方全程實時掌握無人機的飛行狀態。
為保障識別功能可靠,標準要求如果無人機起飛前識別模塊失效將無法起飛,飛行中廣播式功能失效需觸發告警并具備懸停、返航、降落等處置能力。同時應滾動存儲運行識別信息且不可手動刪除,存儲容量支持不小于120飛行小時,通過技術手段實現全程可追溯、可監管。
過渡期后
不符合標準的無人機禁止運行
這兩項無人機強制性國家標準將于明年5月1日正式實施,有關部門給生產企業的存量設備升級改造預留設置了過渡期。
對于已銷售并在使用中的無人機,《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識別規范》明確,設備生產廠家須在標準發布之日起12個月內,為存量無人機加裝運行識別模塊,滿足基本功能要求。加裝模塊的無人機給予36個月過渡期,過渡期結束后,所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完全滿足本文件要求方可實施運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活要求》規定,新生產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已銷售并在使用中的從標準實施之日起第13個月開始執行,確保使用者有充足時間完成補登記和激活操作。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負責人:下一步將制定無人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適時實施微輕小型無人機強制性產品認證。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無人機等違法行為依法給予查處。
星標【中工網】接收最新最熱推文
來源:中國政府網微信公眾號、市說新語微信公眾號、央視新聞客戶端
編校:潘藝文
編審:張秋晨
【未經授權,嚴禁轉載!聯系電話028-86968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