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九點半
以“5萬入股,兩年回本”
為誘餌吸引親朋好友投資
一個隱藏在市井中的
假煙銷售網絡悄然構建
兩年銷售金額近千萬元
……
打著便利店的幌子,搭建輻射江蘇省淮安市多區域及鹽城等地的假煙銷售網絡,短短兩年銷售假煙近千萬元。2025年9月3日,經淮安市淮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主犯朱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0萬元;判處從犯張某、劉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不等。而銷售假煙給朱某的葉某、張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
11月中旬,淮陰區檢察院就辦案中發現的制售假煙現象突出、存在監管漏洞等問題,向煙草主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同時聯合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健全完善線索發現、案件移送、聯合查處機制,及時堵塞監管漏洞。
該案查獲的假煙。
初涉假煙嘗甜頭
2021年7月,朱某經朋友介紹來到淮安,加盟經營某便利店。彼時,負責門店指導工作的劉某為朱某店鋪供應了多個知名品牌的香煙。為增加利潤,劉某在其供應的香煙中摻雜了從其他煙酒行收購的少量假煙。朱某在經營過程中遭遇顧客投訴所售香煙是假煙,由于罰款并不重,這些“插曲”并未讓朱某警醒,反而讓他嗅到了“商機”。
“既然別人給的假煙能流通,自己找貨源賣假煙豈不是利潤更高?”朱某開始主動尋找假煙渠道。
2022年6月,朱某從微信用戶“霸氣霸道”處購買了假煙,但因假煙質量差,不僅難以售出,還常因顧客退貨而賠錢,因此朱某兩三個月僅拿貨六七件。直到2023年6月,“霸氣霸道”的假煙質量略有提升,朱某才拿貨20余件,并將此前積壓的8件劣質假煙退回。據統計,朱某從“霸氣霸道”處累計拿貨至少100件,僅賣出30余件,剩余假煙全部囤積在倉庫。
2023年9月,朱某添加了微信昵稱為“亮劍”、備注為“李云龍”的人為好友。“假煙是國外產的、是最好質量的,貨源充足,抽起來和真煙沒有區別。”“李云龍”承諾的“充足貨源”和“高性價比”,徹底點燃了朱某的貪念,“李云龍”成為他的假煙供應商。
為逃避市場監管和顧客投訴,朱某摸索出一套真假煙混賣的操作模式:假煙不整箱配送,而是拆成單條;白天絕不將假煙擺上柜臺,僅在夜間拿出一部分擺在煙架上,而且價格與真煙一樣。
在銷售環節,他對店員進行話術培訓,明確要求“看人賣煙”,如有顧客發現是假煙要求退貨,要么退款,要么賠償一包真煙,同時還要編造“煙是從別的煙行調過來的,我們正找煙行算賬”的理由。
為進一步偽裝合規經營,朱某為每家店鋪購置了收銀系統,要求所有銷售的真煙必須錄入系統,便于核查時自證清白,而對假煙則靈活處理,全憑店鋪的實際銷售情況隨時進行調整。這種半真半假的操作模式,讓其假煙銷售網絡在一段時間內得以隱蔽運轉。
發展假煙銷售利益鏈
單靠個人力量難以支撐假煙銷售規模的擴張,朱某將目光投向了身邊的親戚朋友,以高回報為誘餌,搭建起假煙銷售利益鏈。
“5萬元一股,18至24個月回本。”2022年5月,朱某以此為噱頭吸引投資,入股協議明確綁定具體店鋪,承諾本金收回后每月按一股700元分紅。但實際經營中,有些店鋪生意慘淡,股東每月僅能拿到一兩千元分紅,遠未達到預期。
自2023年5月起,多名股東以“無法回本”為由要求退錢,朱某為穩住局面,于7月開始修改規則:無論股東投入多少資金,均承諾兩年回本,其間股東可正常領取工資,兩年后按一股700元參與所有店鋪分紅,不分店鋪經營好壞,所有投資者“利益均沾”。朱某還建立了“人員調動機制”:股東負責的店鋪不固定,他會根據店鋪距離市區的遠近、營業額波動、忙碌程度隨時調整,試圖通過平均分配的方式掩蓋違法經營的本質。
2023年11月,臨近春節,朱某以“囤煙過年好賺錢”為由,向親戚朋友籌集400余萬元,從“李云龍”處大批量進貨,并雇用、安排張某、劉某負責接駁配送假煙到店鋪銷售、管理店鋪、處理投訴等事宜,正式踏上規模化銷售假煙的犯罪道路。
他用股東的入股款在淮安市區、金湖、漣水、洪澤及鹽城等地瘋狂開店,甚至不惜“拆東墻補西墻”——每月10號發薪日若資金不足,就立刻尋找新股東入股,用新股東的投資款支付工資、房租和貨款。截至2024年被抓獲時,朱某以個人名義命名或隨意取名的便利店已達36家。
這些股東被利益誘惑,對店鋪銷售假煙的事實心知肚明。朱某在吸納投資時便明確告知“店里會賣一點假煙”,因覬覦高額利潤,有的股東不僅自己投資,還介紹他人入伙。
10名股東認罪認罰
2024年1月3日,接群眾舉報后,淮安市公安局淮陰分局與淮安市煙草專賣局聯合開展收網行動,這個隱藏在市井中的假煙銷售網絡終被摧毀。
經查,兩年間,朱某通過36家便利店銷售假煙3.9萬余條,銷售金額近1000萬元,僅從“李云龍”處就累計進貨50余箱,每箱50條,共計2500余條,另有大量假煙囤積在倉庫未銷售。
案件被移送審查起訴后,朱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辯解,認為其行為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而非銷售偽劣產品罪。
2025年4月,淮陰區檢察院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對案件定性展開深入討論。經分析,檢察官認為,朱某銷售的假煙屬于“偽劣產品”,其行為同時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非法經營罪,應適用量刑更重的銷售偽劣產品罪。最終,該院以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對主犯朱某及從犯張某、劉某提起公訴。銷售偽劣卷煙給朱某的葉某(即“李云龍”)、張某某(即“霸氣霸道”)也被以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提起公訴。2025年5月,葉某、張某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針對10名明知銷售假煙仍參與投資經營的股東,檢察機關并未簡單追訴,而是積極開展釋法說理工作,向其闡明參與違法犯罪的法律后果。在證據和法律面前,10名股東均認識到自身行為的危害性,自愿認罪認罰。檢察機關以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該10名股東提起公訴。
2025年8月至9月,該10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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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檢察日報·明鏡周刊
作者:杜江 馬奧
編輯:操余芳 袁瑜晨
【未經授權,嚴禁轉載!聯系電話028-86968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