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神容易送神難”?
近日,重慶一男子攜家人入住酒店4個多月,欠下近5000元房費,既不交錢也不搬走一事,引發熱議。酒店提出不要欠款倒貼500元搬家費用請他搬走,他也不為所動。該男子稱,并不是不給錢,而是有十幾萬元欠款未能收回,“手上的錢沒有到位”,酒店可以去法院起訴他。
酒店遇到這樣的住客怎么辦?可以直接強行將其趕走嗎?《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江蘇萬謀律師事務所主任上官丙權律師對此作出專業解讀。
上官丙權:住客入住酒店,即與酒店形成了住宿服務合同關系,具備“房屋租賃合同關系”的特征。作為消費者,享有入住酒店的權利,也必須履行支付費用的基本義務。拖欠費用雖不構成“非法占有”,但已是違約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或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酒店有權要求其搬離,若住客堅持不搬,酒店一方可通過訴訟進行維權。本事件中,該男子以“手頭上的錢沒到位”為由拖欠房費并拒絕搬離,本質上是將自己的問題轉嫁給了酒店一方,這種心態和做法不道德更不合法。
現實操作中,酒店愿意“倒貼錢”,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時間、精力等維權成本的考慮。需要注意的是,面對這樣的住客,為避免侵權,酒店方不可擅闖房間或者將其強行驅逐,而是需要合法行使解除權。比如本事件中,酒店可以向男子發送限期離開并解除合同的短信或信息,在房間門口張貼書面通知等,告知到期后將采取的措施(如停止提供后續服務)。若協商不成,可報警處理;若仍不搬離,則可通過訴訟方式維權。
感謝本期嘉賓律師的專業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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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天的題目——
答題互動(單選)
Q
合同當事人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解除合同。但解除合同的權利必須在限定的時間內行使,超期則喪失解除權(即除斥期),解除權的行使時間是多久?
A.6個月之內
B.1年之內 ?
C.2年之內
D.3年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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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丹視頻|范琳松來源|法治日報編輯|王芳 劉丹 岳錸
校對|謝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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