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觀新聞記者 蔣京洲 張庭銘
受賄罪收多少可判死刑?今天上午,受賄超11億元的原中國華融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白天輝被執行死刑。此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白天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白天輝上訴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于2025年2月24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指出:白天輝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屬于“罪行極其嚴重”。
白天輝犯受賄罪,為什么會被判處死刑并核準執行?我們先看刑法。刑法明確,貪污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貪污罪的規定處罰。
什么叫“數額特別巨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中貪污罪、受賄罪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最高可判處死刑。
綜合公開信息,2014年至2018年,白天輝利用職務之便利為有關單位在項目收購和企業融資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08億余元。這一數額遠超300萬元。
小銘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復核用了這四個“特別”和“極其嚴重”來認定白天輝的罪行。它意味著,白天輝的死刑,其實是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基本原則的體現,其核心就是讓刑罰輕重匹配犯罪危害。對于危害性極其嚴重的職務犯罪依法施之最嚴厲懲罰,既能彰顯法律的剛性,也能筑牢公職人員不可觸碰的法紀底線。對于這件事,你怎么看?歡迎在評論區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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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堅決擁護支持打擊貪污腐敗行為!
依法嚴懲不貸。
收多少都是受賄
反腐永遠在路上
嚴懲貪腐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