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觀新聞記者 張庭銘 蔣京洲
今天,我們要來說一個“10人聚餐9人開溜,剩下1個還不給錢”的事情。
據報道,12月4日,10人相約到重慶九龍坡區一家餐館聚餐,一共消費1262元,但散席后現場僅剩張先生一人。餐館要求張先生結賬時,張先生卻稱此次聚餐為朋友組局,應由組局者付款,自己無力承擔。后來警方介入,張先生現場寫下承諾書,答應第二天下午6點前支付用餐費用,并押下了身份證。但是,截至12月12日,張先生仍然未兌現承諾。那這個飯錢,到底該誰出?背后有哪些法律知識?為此,小銘邀請到四川遼原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天一起來切一切。
吳天告訴小銘,這個事情可以從對外和對內兩個方面進行分析。對外方面,就是目前到底該誰來付這個1262元。對內方面,就是如果1個人付了這筆錢,能不能向剩下9個人追償。
先說對外方面。按照民法典以及相關法律,這10個人是一起聚餐進行了消費,在沒有約定誰要付錢的情況下,10個人都有付錢義務。但是,由于張先生現場寫下了承諾書,答應餐館支付用餐費用,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達。所以,餐館可以據此要求張先生單獨支付這1262元。
再說對內方面。如果張先生付了錢,能不能向剩下9個人追償?如前文所說,如果沒有約定誰要付錢的情況下,10個人都有付錢義務。如果張先生最后付了錢,可以向剩下9個人進行平等追償。也就是說,張先生付款后可以向剩下9個人每人追償126.2元。
小銘認為,聚餐是增加情誼的方式,可不是故意逃單的借口。千萬別讓幾百塊錢,毀了朋友情誼,輸了個人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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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什么朋友圈啊
買了這單看清身邊人也值!
真誠的朋友,就不要因100多元餐費而毀了情誼。
要不得啊
真奇葩
真是奇葩,這種又有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