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廉政瞭望全媒體記者 熊力
“一些地方的監獄或是從山上搬到山下、搬至市區,或是原地改建、擴建……現在服刑人員的生活條件已經有了極大改變。監管改造等相關硬件設施極大改善,還有生活衛生、醫療等軟件方面也有很大改進,如生活衛生科近年來還會負責服刑人員的日常生活飲食和疾病治療管理。”自2008年考上公務員,周鋒在監獄這行已工作17年。“我個人認為,國家對于這一方面的重視與投入推動了監獄加速進步,之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下稱《監獄法》)有些內容已落后于當前監管執法實踐要求。”
時隔31年,與刑法、刑事訴訟法并列,作為刑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的《監獄法》在今年迎來大修。近日,《監獄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二審稿)結束了公開征求意見。“三十年來,監獄工作經歷了三大轉型。從封閉管理到開放治理,如引入社會志愿者幫教服刑人員、推進獄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從懲罰為主到教育改造優先,如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心理矯治;從經驗管理到科技賦能,如智慧監獄建設。”西北政法大學教務處副處長王鵬飛分析,種種因素促成了此次《監獄法》的修訂,如在中國式現代化指引下的監獄工作現代化需求,人權保障理念升級,多年來監獄改造實踐經驗的總結以及監獄學理論的不斷發展等都是重要原因。
服刑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服刑期間,我們也討論過此次《監獄法》修訂,大家關注的側重點不同,比如減刑、假釋、能不能提前回家等方面。但我關注到這次修訂有一個宗旨,就是‘以人為本’。”韓岳今年5月刑滿釋放,他此前服刑3年多。服刑期間,他通過報紙等媒介了解到此次修訂的信息,此次二審稿新增的40條條文,近三分之一都涉及服刑人員的權利與待遇。
“這一變化有利于改變整個社會的認知,即雖然服刑人員的一些權利會被剝奪、限制,但他們也是合法、正當權益受到保護的一個群體。”某省監獄管理局深耕《監獄法》與相關實務的專業人士徐銳柏表示。他認為,《監獄法》實施以來,我國對服刑人員的人權保障等方面日益提升,且監獄在實施過程中也積累了教育改造、勞動改造等多方面的經驗,需要以法律形式予以總結固化。還有現行的一些政策性文件,有調整的、新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也需要《監獄法》作出銜接性回應,以維護國家法治的統一性。
《監獄法》1994年頒布,首次以法律形式確立監獄的法律地位,即“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這一表述厘清了刑罰執行權的歸屬。”王鵬飛認為,本次修訂,從實際存在的“重監管輕改造”轉向“改造優先、兼顧安全”,從對于監獄人民警察(以下簡稱監獄民警)的“義務責任本位”轉向兼顧權益保障與責任擔當,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它將推動監獄從“監管型”向“執法改造型”轉型,實現懲罰與改造的平衡。“特別是本次修訂還注意到了監獄學的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問題,為未來監獄法治建設提供扎實的人才儲備和理論支撐,奠定了充分的基礎。”
“刑罰執行體系現代化,可以降低制度摩擦成本。”四川鼎尺律師事務所律師萬淼焱對記者分析,如二審稿第一章第四條的變化,從“依法監管”到“監獄工作應當以改造人為宗旨,堅持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這意味著立法層面不再僅以“懲罰與管理”為核心,而是確立刑罰執行的雙重目標,即懲戒與社會復歸,體現了監獄的雙重職能結構。“一方面為懲罰,另一方面為改造。”
此外,二審稿在第三章單獨設置了“罪犯的權利和義務”一節,首次將罪犯權利系統列章,明確監獄負有“告知、保障、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同時,還將現行法中關于“生產”的表述全都改為了“勞動”,而“勞動”更能體現“勞動改造”的教育意義,有助于厘清勞動的改造屬性。
“這是一種法治視角下的刑罰執行理念進化,即強調人權保障、改造效果,而不是僅僅監禁。”站在律師的角度,萬淼焱表示這也給律師監督監獄行為、代理服刑人員權利保障有關法律事務提供了法律抓手。
封存部分犯罪記錄,幫助就業復歸
“如果罪犯缺乏回歸社會的路徑,最終還是會反噬到社會端。”萬淼焱指出,從國內治理角度來說,刑罰執行階段是最容易被忽略的薄弱環節,此次修法把權利、程序、監督裝進制度,補齊刑事法律體系的“最后一公里”,有利于預防犯罪,公共安全與就業復歸能夠形成一個閉環。
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課題組研究過全國1997年—2001年監獄釋放罪犯重新犯罪情況。課題組發現,罪犯從監獄釋放后的頭兩年是其重新犯罪的高發期或危險期,離上一次釋放的間隔時間越短,發生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在重新犯罪罪犯中一半是農民,另四成則無業,兩者合計接近九成。可見,有無工作是影響監獄釋放罪犯重新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此次二審稿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寫入了第一章總則中,還新增多項幫助罪犯就業復歸的條款,如首次明確提出,應對服刑人員開展出監前教育,幫助其提升刑滿釋放后的社會適應能力。第六十條還明確,監獄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罪犯犯罪記錄及相關案件信息予以封存;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依國家規定查詢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
“這和當前全世界性的輕罪化趨勢有所關聯。”徐銳柏表示,中國社會正在轉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提高,老百姓的生活質量在提高,暴力犯罪減少,輕刑犯人數增加,他們社會危害性相對較低。近年來,我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方式增加了大量新罪名,其中絕大部分是輕罪。2024年,最高檢披露,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占比已超過85%。“此次探討的便主要是封存,再犯意識不強、危害性較小的輕刑犯的犯罪記錄,如過失犯等。”封閉化服刑無法有效保障服刑人員的再社會化,上述措施有利于減少對立情緒,能增強其社會適應性,減輕他們的“社會隔膜”。萬淼焱補充,封存制度能夠防止因記錄公開導致的歧視與二次懲罰。
“入監的前3個月和出監前的3個月,我們都會進行特殊化管理,對他們進行思想引導。”周鋒所在監獄基本每周都會給服刑人員安排學習課程,“我們堅持以教育改造為中心,最常見的是掃盲班,讓服刑人員識字,頻率約一周一次,一個班40至50人。一些服刑人員文化程度不一樣,比如我之前接觸一個高中剛畢業要讀大學的服刑人員,他想繼續學習,我們也會幫他聯系專業學校,不過這種還是自學為主,且需自費,我們主要是‘搭個橋’,盡可能為有需要的罪犯提供學習條件。”
周鋒還提到,對于曾是教授、企業家、領導干部等具備一定文化知識的服刑人員,監獄會發揮其所長,安排他們進行“巡回授課”。“比如有前公務員因職務侵占等原因進來,我們就讓他‘現身說法’,去做廉政教育。他們自己也能加分,就有減刑的機會。”此外,監獄還會自己辦一些如普及民法典的普法性課程。
“我們參與的課程,內容、主講課題都是警官預先安排好,一些由服刑人員來授課講解,另一些如法制課、時政課等則由警官來,時長多在半個小時到一個小時。”韓岳回憶在監獄時接受了多種教育。
“部分服刑人員服刑期間學習了縫紉等技術后,如果他自己感興趣,出獄后,監獄方面會給他們介紹工作。”周鋒表示,監獄和一些企業、工廠有合作,也會幫他們介紹表現好、愿意去的出獄人員。“這樣也能降低再犯幾率。”
此外,二審稿還將罪犯會見的范圍擴展到律師,包括委托律師、法律援助律師以及為其他案件進行調查取證的律師。萬淼焱以律師的經歷感受到,罪犯服刑后,涉及婚姻、財產甚至所投資企業的重大事務,都存在和案件律師會見難的情況。監獄管理強調安全和秩序,擴大會見對象意味著安全風險和管理成本上升,法律、監獄規則會權衡安全和改造二者,二審稿即有“經監獄長批準”這類機制。“整體而言,我認為這是一個積極且必要的改進。”
王鵬飛則表示,受基層監獄民警力不足、偏遠地區監獄視頻會見設備不足等限制,這條規定在執行層面也面臨挑戰。“或許可以嘗試推廣‘互聯網+會見’模式,并建立律師誠信檔案,將違規行為納入行業懲戒。”
監獄民警的執法風險和權益保障
除了對服刑人員權益的保障,這次修改的亮點之一,是在多個條款中增加了監獄民警的“盡職免責條款”。如,監獄民警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履行職責,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由其所屬監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造成的損害給予補償。這樣做有利于維護監獄依法執法行為的正當性,保障監獄民警的職業尊嚴與人身安全。
“這對于緩解監獄民警面臨的過重的執法風險和壓力,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王鵬飛認為,監獄民警為社會的穩定做出了特別重要的貢獻,有些罪犯過度維權、濫訴、濫告等現象,給監獄執法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擾,而監獄民警發聲的途徑卻很有限。
“很早之前發生過一次,一名服刑人員睡覺時不知道怎么回事,突然從床上摔下去,腦震蕩了。家屬就舉報監獄民警,質問摔倒原因,要求賠償。但是我們又怎么完全清楚具體原因?也根本沒有賠償的法律依據。”周鋒表示,現在24小時都有監控,還有專門值守夜班的監獄民警,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時,監獄民警第一時間就會關注到,便于立即將服刑人員送醫。“如果沒及時發現,監獄民警恐會被追責。”
“監獄處于封閉、人員高度集中的場域,各種風險較高,監獄民警承受的工作壓力和責任風險很大。”萬淼焱從監獄民警朋友處聽過不少對工作環境風險的擔憂。她表示,監獄民警的工作常被誤解為“看守”,其實他們在孤立與高壓的環境中,既是秩序的守衛者,也是人性的守門人。面對暴力風險、心理耗竭與輿論誤讀,他們常在灰色地帶獨自承擔。“在我看來,他們真正需要的不是更多罰責,而是更多支持與培訓,比如關于心理疏導、溝通技巧、法律邊界與人權意識,讓他們懂得如何用規則而非情緒維持尊嚴。總之,規范化的執法應是一種專業自覺。”
王鵬飛也認為,應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如完善不實報道的追究機制,強化自媒體等平臺的監督體系;增加監獄民警遭受不當追責的救濟途徑和損失修復機制,以維護好監獄的管理秩序和監獄民警的執法權益。“我呼吁各界在關注服刑人員權益保障的同時,多多關注監獄民警的執法風險和權益保障問題,同時,也進一步強化監獄學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的支持力度,彌補專業警力的不足。這樣才能更好地實現社會長治久安。”
韓岳也深有體會。“年輕一點的監獄民警,尤其是專業院校出身、經受過專業培訓的,我能感受到他們眼神和行為中流露出來的尊重、平等。我覺得這樣也能形成更和諧的管理模式,減少對立性沖突。”
不過,周鋒表示,盡管近年來監獄整體氛圍相對和諧,但還是有部分不服管教的服刑人員,給監獄民警造成了不少壓力。“小一點的事,比如服刑人員為逃避勞動撒謊說自己不舒服,但在現行規定下,我們必須帶他去醫院,造成醫療資源浪費,還對其他服刑人員造成不良示范。嚴重一點的,不服從管理的‘刺頭’,我們自身束手束腳、難以應對,易損傷監獄民警職業權威,造成不良影響。”
“以前規定得很籠統,現在規定得更細,實用性更強,更具可執行性。”徐銳柏認為,包括上述監獄民警執法風險和權益保障問題等在內,此次修訂也暴露了過去的《監獄法》存在落后于監獄發展的一些問題。“這也說明我們已經積累了很多經驗,有些問題已經可以在法律上得到很好的解決。”
王鵬飛也表示,罪犯從入獄到刑滿釋放出獄,可能歷經幾年甚至是幾十年,對其的管理和改造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涉及太多細節問題。“一部現代化的《監獄法》,意義是不言而喻的。但如何完善執行過程中的各類具體規范,保障刑事執行的統一,還有待進一步制定相關細則。”(應受訪者要求,文中部分人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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