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市場監管總局召開四季度例行新聞發布會,對“首違不罰”和“輕微免罰”進行解讀。市場監管總局已于今年1月發布《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及《市場監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一)》兩類免罰清單,明確8類首違、4類輕微違法免予處罰,進一步為經營主體營造更寬松的營商環境。
市場監管總局新聞宣傳司司長王秋蘋在發布會上介紹,“首違”,是指兩年內,經營主體無同類違法記錄;“輕微”,則必須同時滿足“后果輕微”和“及時改正”等硬性條件。這既是劃出紅線的“戒尺”,也是標清底線的“路標”,通過清單化管理,既給經營主體提供容錯空間,也為執法人員提供清晰指引,目標是實現標準統一,“一把尺子量到底”。
不過,王秋蘋強調,“不罰”不等于“不管”。她稱,市場監管部門堅決杜絕“寬松軟”變成“縱容護”。對于觸碰到例如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等底線的行為,堅持零容忍;對于主觀惡意的行為,絕不姑息;對于重復違法的行為,絕不放任。同時,免罰也絕不等于免責。整改必須落實,責任必須到位。市場監管部門將通過“教育+監管”組合拳,加強對相關經營主體的監督。
為規范執行,讓政策落地不走樣,王秋蘋表示,市場監管總局將加強清單內容宣貫,敦促指導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提升執法能力和水平;定期發布典型案例,樹立“守法者受益、違法者擔責”的鮮明導向;健全執法監督機制,讓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法律和社會檢驗。
針對“首違不罰”和“輕微免罰”,日前,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一批“首違不罰、輕微免罰”的典型案例:
一、天津市南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天津市南開區玉姐大寶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規定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項目案
南開區市場監管局對消費者投訴的問題進行現場核查,發現當事人自2024年11月開始制作銷售“Q彈小皮蛋”冷食類食品并售賣,且未辦理許可事項變更登記。至現場檢查時,共計售出冷食類食品“Q彈小皮蛋”4份,違法所得56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首次違法,違法行為輕微,并在責令改正后及時完成整改,2025年3月19日,天津市南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對天津市南開區玉姐大寶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經營項目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并進行教育指導。
二、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唐山曹妃甸中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曹妃甸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舉報后,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核查,發現當事人因疏忽未能及時發現并下架過期食品,銷售了1瓶過期青梅綠茶。當事人主動對購買過期青梅綠茶的消費者進行退賠,并對未售過期食品進行銷毀,本案貨值金額101元,違法所得3.5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屬于首次違法,違法行為輕微,能夠如實說明食品來源,2025年3月25日,曹妃甸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對唐山曹妃甸中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并進行教育指導。
三、吉林省吉林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吉林市昌邑區梅子食品商店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散裝食品案
吉林市市場監管局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經營散裝食品“友盛水蜜桃干”,貨值金額共168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首次違法,違法行為輕微,并在責令改正后及時辦理了食品經營許可證,2025年6月11日,吉林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對吉林市昌邑區梅子食品商店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散裝食品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并進行教育指導。
四、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江都區浦頭鎮小文日雜經營部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揚州市江都區市場監管局對消費者投訴的問題進行現場核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美汁源汁汁桃桃”飲料于2025年3月6日超過保質期限,保質期過后當事人共銷售1瓶,售價4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首次違法,違法行為輕微,江都區市場監管局監督相對人對涉案未售產品采取無害化處理,2025年4月21日,揚州市江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對江都區浦頭鎮小文日雜經營部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并進行教育指導。
五、江西省宜春市樟樹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臨榆炸雞腿店食品經營過程控制不符合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案
樟樹市市場監管局接投訴舉報后,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核查,發現當事人存在原材料與清潔工具未進行明顯分區存放,導致加工過程具有食品污染風險等問題。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首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且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2025年10月20日,樟樹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對臨榆炸雞腿店食品經營過程控制不符合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要求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并進行教育指導。
六、河南省濮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濮陽市四合商貿有限公司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
濮陽市市場監管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的濮饗燕綠豆粉皮產品標簽未標明生產許可證編號,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首次違法,且屬于食品經營環節,能夠如實說明食品來源,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2025年3月17日,濮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對濮陽市四合商貿有限公司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并進行教育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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