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遵投轄”這個不算常用的成語,記載的是漢代官員陳遵為留賓客暢飲,將客人車轄投入井中的典故。后世詩人時常化用這個典故,如杜甫的“甘從投轄飲,肯作置書郵”。更鮮有人知的是,在投轄留客之后,陳遵的仕途還因一次宴飲一度停滯。
王莽時期,陳遵官至河南太守,他與身為荊州牧的弟弟陳級一起路過長安富豪左家,不久就被司直陳崇彈劾,稱陳遵在寡婦左阿君那里醉酒夜宿,“湛酒混肴,亂男女之別,輕辱爵位,羞污印韨,惡不可忍聞”。在陳崇的力主罷免下,陳遵被罷免了官職,直到很久以后,才“復為九江及河內都尉”。
陳遵因“醉宿寡婦處”而黯然去職,這正是古代官僚政治體制中免官制度的一個碎片。
文 | 廉政瞭望全媒體記者 鄧苗苗
唐代律法中有“妻無七出”條,如果沒有“七出”“義絕”這樣的法定理由,丈夫要與妻子離婚,就要受到懲處。
不守立身之德
陳遵身處的漢代,是古代官僚管理制度逐漸成形完善的時代,官員選拔、任用、考核、晉升、黜免都有了一整套運作體制,對官員的管理,并不局限于官場上的表現,而是將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納入了考察之中,稍有不慎就會招致罷免。陳遵的豪放不羈,在私人場合也許是魅力,比如他被罷官后,“歸長安,賓客愈盛,飲食自若”,反而聲名更旺,但在官員身份下,這便成了需要被制度規訓的“失德”行為。
比“失德”更嚴重的則是違法犯罪。《史記·淮南衡山列傳》記載:“宗室近幸臣不在法中者,不能相教,當皆免官削爵為士伍,毋得宦為吏。”
唐代律法中有“妻無七出”條,如果沒有“七出”“義絕”這樣的法定理由,丈夫要與妻子離婚,就要受到懲處。這是針對當時所有婚姻關系的,最高有“徒一年半”或“杖一百”的量刑。有官員就在這上面栽了跟頭。戶部尚書李元素在任郎官時,原配妻子去世,續娶出身瑯琊的王氏為妻,但后來李元素寵幸仆妾,又被人慫恿,要與王氏離婚,王氏妻族便上訴。
唐憲宗《停戶部尚書李元素官詔》中提到,李元素的行為“豈惟王氏受辱,實亦朝情盡驚”“如此理家,合當懲責”。最終,李元素不僅被免官,還被罰向王氏賠償五千貫錢。
李元素所違之法還屬民事范疇,如果作奸犯科,觸犯刑事,官員同樣會面臨免官的處罰。北魏時,大臣裴瑜就因“虐暴殺人免官”,汝南王元悅也“坐殺人免官”。而在律法相對完善的唐代,“免官”在《唐律疏議·名例律》中單列了一條,規定“諸犯奸、盜、略人及受財而不枉法(并謂斷徒以上);若犯流、徒,獄成逃走;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樂及婚娶者:免官。謂二官并免。爵及降所不至者,聽留”。
《新唐書》記載,監軍王定遠擅殺不服從他的軍將彭令茵,并將尸體“埋馬矢中”,彭令茵的家人請求歸還尸體,王定遠也拒絕。這種惡劣的行徑引起了河東全軍上下的憤怒,長期受制于王定遠的河東節度留后李說便將此事告發給唐德宗,“德宗以奉天扈從功,恕死免官”。本來按照律法,王定遠的行為足以被處死刑,但“監軍有印自定遠始”,重用宦官監軍的唐德宗還是留了王定遠一命,僅以免官處置。后來,不甘心的王定遠刺殺李說失敗,又矯詔敗露,“召麾下皆不至”,最后戲劇性地從城樓上墜亡。
不過在不同時期,免官一詞的含義也有變化,類似的還有“免所居官”。有時免官指的職事與勛官同免,有時則不然。比如有學者指出,“六朝的免官不過免所居職官而已,兼領之官不在免例;而且職事官被罷免之后,文武加官照舊保留:‘有罪應免官,而有文武加官者,皆免所居職官。’”像《唐律疏議》“免官”條中,就特意提到了“二官并免”。
相對來說,“除名”的含義更明確一些,也是更嚴苛的處理方式,大多指的官員因罪被徹底清除出官員的行列,成為庶民,類似的說法還有“除名勒停”“除籍”“削籍”“免為庶人”“革職為民”等。這樣的處置往往涉及更嚴重的違法犯罪。《唐律疏議·名例律》“除名”條規定:“諸犯十惡、故殺人、反逆緣坐,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
未盡人臣之責
無論是私德缺失還是殺人誹謗這類的違法犯罪,側重點更在于公職之外。對于官員來說,在履職過程中,因失職或瀆職被免官,也相當普遍。失職或瀆職雖然主客觀因素和影響程度不一,但都可被歸為“未盡人臣之責”。
早在先秦時代,就有了廢免不稱職官員的說法。《管子·明法解》指出,“明主之治也,明于分職而督其成事,勝其任者處官,不勝其任者廢免。故群臣皆竭能盡力以治其事。”勝任者為官,失職者離開官員隊伍,這是維持國家治理的要求。對于古代官場來說,官員失職行為遍及行政、軍事與司法等多個層面,免官是一種能靈活運用的處罰,哪怕沒有條例明確規定哪種失職、瀆職行為應當免官。
唐總章元年(668年),曾任雍州司功參軍的崔擢犯事了,為了爭取寬大處理,他向朝廷舉報了一條線索,說司刑太常伯(刑部尚書)李乾祐曾推薦自己當尚書郎,雖然沒成功但李乾祐私下告訴了自己,如今他要檢舉李乾祐“泄禁中語”。所謂“中語”,指的是宮中例不外傳的言語、機密,尤其包括皇帝的話。作為朝中重臣,李乾祐私下向他人泄露官員晉升的人事機密是大忌。很快,“強直有器干”的李乾祐得到了免官的處分。
而在關系國家安危的軍事領域,懲罰也十分嚴厲。唐高宗顯慶年間,左衛大將軍程知節(程咬金)征討西突厥,因“逗留失軍期,追賊不及”被免官。值得一提的是,程知節是唐朝開國功臣,他不僅追隨李世民平定各方割據,還在玄武門之變中有擁立之功,因此在免官的處分前,還多加了“減死”二字。不過很快程知節又獲起用,被唐高宗授予岐州刺史。武則天時期的韋待價就沒這么好運了,永昌元年(689年),身為右相的韋待價奉命討伐吐蕃,卻“遲留不進”又“會天大雪”,最后“士卒多饑饉而死”。回朝后,韋待價被除名,配流繡州,很快去世。
失職之責同樣貫穿于日常的地方治理中。《新唐書》記載,唐玄宗開元年間,有人稱吏部所選縣令多不合格,唐玄宗便將這些新選出的兩百多名縣令全部召來,親自策問,“不能對者悉免官”,還沒正式上任就被攔在了門檻之外。還有明代廬州府的地方官員,萬歷三年(1575年),因廬州府發生六名賊犯越獄的事件,作為主管官員,程杲被“革職為民”,白希珩亦受懲處,詮釋了“不勝其任者廢免”。
除了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也有因貪污腐敗被免官或除名的。在古代特殊的官場環境中,貪污腐敗的處理后果有大有小,往往視統治者的需要“靈活調整”。同樣是貪腐,有的官員身死家破,有的官員卻仍能青云直上,當然也有官員被貶官、免官甚至除名。
唐高宗顯慶年間,左衛大將軍程知節(程咬金)征討西突厥,因“逗留失軍期,追賊不及”被免官。
北魏時期,孝文帝元宏即位后,安排幽州中正陽尼出任幽州平北府長史,兼任漁陽太守,沒想到還沒上任,陽尼就因任中正時受鄉人財貨而遭免官。后來,每每想起,陽尼都黯然神傷,感嘆道:“吾昔未仕,不曾羨人,今日失官,與本何異?然非吾宿志,命也如何!”
唐代元和年間,唐憲宗先后平定河北藩鎮叛亂,加強了對地方的控制力,史稱“元和中興”。這一時期,朝廷對地方官員監守自盜、貪贓枉法的處罰也相對嚴格。元和十二年(817年),鄭州刺史崔祝因“擅出州倉粟麥,貴貨之,以利入己”被除名,后又“錮身配流康州”。
值得一提的是,古代有時在宣布對官員的除名處分外,還會在后面增加“永不收敘”“永不敘用”等表述,比如《大明律·刑律》規定,“犯贓官吏,官除名,吏罷役,永不敘用”。
但在古代的政治環境下,實際上這些官員還是有相當多的機會起復的,這主要取決于政治因素和統治者的意愿。清人陸心源撰寫的傳記合集《元祐黨人傳》中記載,梁安國在北宋元符三年(1100年)因“上書謗訕”,“勒停,永不收敘”,然而僅僅兩年后,他就“敘復宣義郎”。
難逃時勢之局
西漢中后期,有一種獨特的免官現象,就是“以災異策免三公”。在“天人合一”思想影響下,漢代一些人認為,災異是上天意志的體現,災異發生代表著上天對君主的不滿。所謂三公因災異被免官,指的就是每當災異發生,皇帝便甩鍋給三公,通過三公免官甚至自裁來替自己承擔上天的怒火。
比如永光元年(公元前43年),“春霜夏寒,日清亡光”,漢元帝下詔問責,丞相于定國、大司馬車騎將軍史高、御史大夫薛廣德被迫上書乞骸骨,漢元帝“乃賜金車馬,罷就第”。
表面上是三公主動請辭,實際與皇帝罷免無異,而這,已經算是不錯的結局了。
綏和二年(公元前7年),“熒惑守心”,有人提出“大臣宜當之”,漢成帝隨即召見丞相翟方進。不料,翟方進似乎并未領會漢成帝的意思,“還歸”。沒有等到翟方進自請罷免或自殺,漢成帝又賜冊,將自己登基十年來災害頻發、百姓饑餓、盜賊肆虐、官員懷奸朋黨的過錯全推到翟方進身上,還說“欲退君位,尚未忍”,“君其孰念詳計”,“朕既已改,君其自思”,反復讓翟方進反思,就差明示他自裁以謝天下了。在漢成帝的咄咄逼人下,翟方進別無選擇,以自殺了結。
這樣的免官,顯然不是因為官員本身不稱職或違法犯罪,從各種角度來說都太冤了。東漢時期就有官員寫《上疏諫因災異免三公》,反對這種現象。
實際上,在古代官場中,有大量的免官、除名、革職都發生在政治斗爭之下,官職的去留并不完全取決于官員自身的德行與能力,官員個人命運往往難逃時勢大局的傾軋。比如北宋宣和四年(1122年),朝散郎宋昭上書諫北伐,引起當政的王黼不快,隨即被除名勒停。
在宋代,黨爭頻繁,免官、除名也成為政敵之間互相傾軋的工具。慶歷四年(1044年),進奏院官員蘇舜欽與同僚用“鬻故紙公錢”(賣廢紙的錢)飲宴,結果被太子中書舍人李定告發給御史中丞王拱辰。王拱辰立即上奏彈劾,稱蘇舜欽等人“監主自盜”,用變賣公家財物的錢吃喝,并在宴會上作詩冒犯圣上。此事越鬧越大,最終,蘇舜欽、劉巽被除名勒停,王益柔被降職,其余人也被降職或貶謫。
進奏院事件之所以爭議不斷,就在于其后有黨爭的影子。事件發生時,正值慶歷新政,蘇舜欽與“革新派”關系密切,而王拱辰則是反對慶歷新政者。相傳,蘇舜欽等人被處分后,王拱辰喜形于色,說“吾一舉網盡之矣!”可見蘇舜欽的行為雖算不上無辜,但無疑被放大了,更令人唏噓的是,蘇舜欽的政治生命就此終結,沒有等來“敘用”。以蘇舜欽的政治履歷、社會名望、人脈關系,這樣的情況實屬罕見。
當穩固政權需要替罪羊時,三公可因天災而引咎;當黨爭需要清除異己時,名士亦可因小事而萬劫不復。本該服務于澄清吏治的“退出機制”,在絕對的政治權力與不斷變幻的時勢面前,最終淪為權力博弈的工具,這是積重難返的古代官場難以避免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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