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男子殺害7個月大的侄女并挾持父親”一案,在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
宣判后,記者從被害女嬰父親處獲悉,被告人冷某敏犯故意殺人罪、綁架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并處罰金二萬元。對于判決結(jié)果,家屬表示滿意,“終于可以告慰女兒”。
冷先生與女兒。
2025年1月28日(除夕夜),冷某敏在父母家中持刀殺害7個月大的侄女并挾持父親,據(jù)弟弟冷某稱案發(fā)前雙方無矛盾。“完全想不到他會對孩子下手!”冷某還表示,案發(fā)前日全家團聚時,冷某敏還給兩個孩子各包了百元紅包。
當晚全家聚餐后,弟弟冷先生帶著妻子離開,留下7個月的女兒由奶奶照看。凌晨,哥哥冷某敏趁家人不備,持水果刀潛入侄女房間行兇,劃傷前來阻止的母親并反鎖房門,殺害侄女后又持刀在陽臺挾持父親,與警方對峙近3小時才被制服,小侄女因頸部大血管斷裂失血死亡。
“他當天少言寡語,偶有語速較快的抱怨。”冷某描述,45歲的冷某敏幼時為留守兒童,成年后未婚無穩(wěn)定工作,炒股虧損致長期郁郁不得志,“但從未顯露暴力傾向”。冷某透露,約2015年因冷某敏持續(xù)悲觀厭世,家人曾帶其就醫(yī),被診斷為抑郁癥并服藥治療。
案發(fā)現(xiàn)場,被破壞的門鎖。
8月6日,本案一審開庭,記者從被害人代理律師處獲悉,冷某敏如實供述了犯罪行為,認罪認罰。對于作案動機,冷某敏當庭辯稱,因為對工作生活感到失望,對原生家庭存在抱怨,對家人失望而“產(chǎn)生報復心理”,與被害的小侄女一家其實沒有很大矛盾。在庭審最后陳述階段,冷某敏說:“挺后悔,但沒辦法挽回了”。
警方給冷某敏進行了兩次精神鑒定,第一次鑒定顯示:冷某敏作案時重度抑郁發(fā)作,但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完整,被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第二次鑒定顯示:冷某敏被診斷為惡劣心境,作案期間處于發(fā)病期,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冷某敏母親表示,冷某敏45歲,性格內(nèi)向,一直獨居未婚育,輾轉(zhuǎn)多地打工,事發(fā)前處于無業(yè)狀態(tài),曾抑郁病發(fā)過,與家人并沒有很大矛盾。
來源?九派新聞綜合新京報、瀟湘晨報等?編輯 蘇航 責編 鄒渝 審核 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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