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3年3月16日,行政執法部門對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無高處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龔某某,正在墜落高度基準面5.6米處進行作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行政執法部門立即責令該公司停止龔某某進行高處作業。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罰款1萬元。
專家評析
特種作業人員在工作中接觸的危險因素較多,危險性較大,很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進而對作業人員本人、他人和周圍設備、設施造成較大危害。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附件“特種作業目錄”,高處作業屬于特種作業,高處作業指專門或經常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高處作業包括登高架設作業和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本案中,該公司安排無高處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龔某某進行高處作業,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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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偶爾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也屬于高處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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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應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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