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9月7日,
廣東東莞一女子
在社交平臺發文稱,
其當天在綠茶餐廳東莞國貿店
點了含3個菜品的外賣,
下單后店員告知香鍋花菜售罄,
經溝通更換為辣椒炒肉。
但當外賣送達時,
她發現餐品包裝上貼著
一張“笑死,裝貨”的紙條,
令她十分憤怒。
9月8日,綠茶餐廳相關人員回應稱:經核實,綠茶餐廳東莞國貿店確實存在員工辱罵顧客的行為,該過激舉動違反了公司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目前,該公司已對涉事員工做出開除處理,同時,涉事門店店長及區域經理已向顧客提交書面道歉,就員工的不當行為表達歉意。
(資料圖片)
此事引發網友討論。部分網友認為在顧客餐品包裝上貼帶有侮辱性的紙條,是對消費者的冒犯,違背職業素養;也有網友呼吁餐廳需正視管理漏洞,不僅要對涉事員工依規處罰,還要向消費者誠懇道歉并給出合理解決方案。
那么,餐廳員工在外賣包裝上貼“笑死,裝貨”字樣紙條的行為,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名譽權或人格尊嚴權?餐廳作為雇主,是否需對員工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女子作為消費者,可以向餐廳主張哪些權利?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管理主任吳學聯律師的專業解讀!
1、餐廳員工在外賣包裝上貼“笑死,裝貨”字樣紙條的行為,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名譽權或人格尊嚴權?餐廳作為雇主,是否需對員工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吳學聯:在這起外賣糾紛中,餐廳員工在餐品包裝上張貼“笑死,裝貨” 紙條的行為具有明顯侮辱性。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而“笑死,裝貨”這類貶損性表述已超出正常服務范疇,構成對消費者人格尊嚴的侵害。同時,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明確禁止以侮辱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該行為可能降低消費者社會評價,故同時侵犯名譽權。由于員工行為發生在處理外賣訂單的服務過程中,屬于職務行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應對員工執行工作任務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餐廳即便開除或處罰員工仍需對外承擔責任,事后可向員工追償。
2、女子作為消費者,在遭遇這種侮辱性對待后,依據法律規定,可以向餐廳主張哪些權利?
吳學聯:女子遭遇此類侮辱性對待后,可依據法律規定主張多層次權利救濟。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餐廳員工的行為已明顯違反該強制性規定。
首先,消費者有權要求餐廳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依據該法第五十條,道歉形式應足以消除影響,除書面致歉外,消費者可要求餐廳通過合理方式公開澄清,且道歉內容需經消費者確認無誤。在經濟賠償方面,消費者可主張退還訂單費用等直接損失,若因維權產生交通費、誤工費等合理支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餐廳也應予以賠償。若侮辱行為造成嚴重精神困擾,依據該法第五十一條,消費者可向餐廳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此外,消費者有權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監管部門可對餐廳處以警告或一萬元以下罰款,強化對經營者的懲戒力度。
3、外賣平臺在這類事件中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在餐廳與消費者產生糾紛時,平臺應履行哪些義務來保障消費者權益?
吳學聯:外賣平臺的責任需結合其法定義務履行情況判定。若平臺已依法審核餐廳營業執照等資質,且對員工侮辱行為不知情,則無需直接擔責。但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平臺必須履行協助義務:向消費者提供餐廳真實信息,積極調解糾紛,配合監管部門調查取證。若平臺未履行資質審核義務,或明知餐廳存在侵權行為卻未處理,可能承擔補充責任。平臺還應通過日常監測商家服務評價、對商家加強監管和要求等配套機制預防類似事件,且在糾紛發生后及時啟動爭議解決程序,保障消費者維權渠道暢通。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朱嬋嬋來源|法治日報編輯|王芳 武杰?岳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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