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觀新聞記者 陳松
“欠天然氣公司燃氣費三千多,幾個月違約金就有三四百元,太高了”“燃氣公司微信公眾號經常進不去,我都不知道我什么時候欠費了”……近期,“四川省網上群眾工作平臺——問政四川”多次接到我省各地城市燃氣用戶的留言,反映在城市管道燃氣使用中“燃氣費違約金收取偏高和燃氣公司對用戶欠費告知不到位”的問題。
燃氣使用涉及千家萬戶,2016年修正的新《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已刪除了對收取滯納金(違約金)的硬性要求,那么當前燃氣公司收取違約金依據何在,是否合理?記者就此進行了調查。
有意見:
居民認為違約金“簡直比高利貸還高”,且燃氣公司沒有及時告知欠費事宜

蘇先生查到的燃氣費賬單
家住遂寧市船山區金域香江樓盤的蘇先生是河北人,前幾年拉家帶口到遂寧市做生意,經過多年打拼去年終于在遂寧城區有了一套自有住房。
5月的一天,他家突然被燃氣公司停氣。蘇先生打開燃氣公司微網廳APP一查,才知道自己欠費了。原來,去冬今春他家開地暖用氣量較大,導致欠費3300元左右。在他準備繳納欠費的時候,他突然發現手機賬單上還有累計330多元的違約金。
“我是遲繳了燃氣費,但這違約金也太高了,按年息計算的話,達本金的20%了。”蘇先生覺得不合理。
與此同時,遂寧市大英縣燃氣用戶易女士也有同樣困惑,“我一個月燃氣費一般就二三十元,結果違約金都收我10塊錢,這個違約金收取太高了嘛。”易女士向問政四川平臺提出疑問。
無獨有偶,成都市溫江區網友也通過問政四川平臺反映:“8月18日收到短信提示,天然氣欠費2298.96元,通過溫江區興能天然氣公司公眾號查詢,才得知2298.96元是從今年2月開始后產生的欠費,讓我震驚的是,2298.96元的欠費中,違約金居然超過500元。是按照欠費金額每天3‰收取,簡直比高利貸還高。”

溫江區興能天然氣公司光華客服中心業務辦理窗口(川觀新聞記者 李強攝)
家住成都市龍泉驛區的廖先生則質疑燃氣公司為何對欠費情況沒有及時通知,而是直接收取違約金。
廖先生用燃氣的習慣是預存燃氣費。今年4月1日,燃氣公司來更換遠程燃氣表,隨后僅在8月6日收到一次公司發來的短信欠費信息,得知已產生240.32元的違約金,他也非常郁悶,“如果欠費燃氣公司為何不早點通知,為什么要等到產生了幾百元違約金才通知?希望燃氣公司規范收費規則和流程。”
易女士也表示,產生違約金沒有盡到通知義務,短信也無通知,公眾號也無通知,也沒有在門上貼告知書,自己喜歡預充燃氣費,如果沒有錢了燃氣公司是否應該盡到告知義務?
有爭議:
收違約金有雙方簽訂的合同依據,但用戶認為是霸王條款
“燃氣公司違約金是按什么標準收取的呢?是否應該通過聽證會等形式征求公眾意見?”帶著蘇先生等網友的疑惑,記者走訪了遂寧市住建局。
“收取違約金是按照通氣前供需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的。”調查核實后,遂寧市住建局城建科一位姓趙的女士告訴記者:金域香江是新建樓盤,去年承辦該樓盤燃氣輸送的華潤萬通燃氣公司在開通入戶燃氣前,與每戶都簽訂了一份“天然氣供用氣合同”。
記者在該局見到有蘇先生簽字的這份合同件。在“用氣人違規責任”里有如下內容:“按照法律規定,用氣人逾期交納氣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用氣人應按照應交氣費每日?1‰?的標準向供氣人支付違約金,累計不超過欠繳氣費”。
“違約金最高可以與所欠氣費一致,太高了。而且當時合同有9頁,都是密密麻麻的條款,沒仔細看合同就簽字了。”蘇先生說:“而且用戶不簽字會給你通氣嗎?我覺得有點霸王條款的味道。”
至于違約金的法律依據和收取標準,城建科這位趙老師解釋說,是該燃氣公司按照1997年國家建設部出臺的《城市燃氣管理辦法》規定來收取的。
記者查閱獲悉,1998年我省參照建設部這部《辦法》出臺的《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逾期不繳燃氣費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催繳,并可對生產、經營性用戶收取每日不超過應繳燃氣費1%、對居民用戶收取每日不超過應繳燃氣費3‰的滯納金。但記者了解到,目前這個條例已經廢止。
但2016年修正的新《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已刪除了對滯納金收取的硬性要求,更沒有對收取標準進行規定。
因為按照新燃氣管理條例,沒有滯納金相關條款,所以為了向逾期沒繳費的用戶追究違約責任,我省燃氣公司參照供水企業的做法在合同中明確收取違約金。業內人士介紹:這是各地經營城市燃氣供給公司的普遍做法。
而關于網友質疑的,為何沒有及時通知欠費情況?
在華潤萬通燃氣公司與蘇先生簽訂的合同里,寫有“由于供氣人需要面向的燃氣用戶數量過于眾多,且告知、通知與送達事項類型不一,凡事皆以信函形式通知既不具有可操作性”“供氣人網站發布的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信息、公告、通知、決定等,均視為供氣人對用氣人的有效送達”的條款。

一位成都居民正在查看自家氣表 (川觀新聞記者 李強攝)
有建議:
違約金收取應建立完善制度機制
“新修訂的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為什么沒有具體規定違約金比例?主要是為了尊重‘合同自由’的民法基本原則,同時考慮到各地經濟差異,并鼓勵用戶與燃氣公司自主協商。”四川遼原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天告訴記者,違約金的具體比例通常會在燃氣用戶與燃氣公司簽訂的供用氣合同中明確。
“所謂‘霸王條款’并非法律上明確的概念,一般指的是在格式合同的運用中,合同提供方憑借其優勢地位制定的對自己有利的條款,俗稱‘霸王條款’。”就燃氣用戶的疑問,吳天律師解釋,格式條款具有重復使用、預先擬定、未經協商三個要件,而合同內容一旦被認定為格式條款,其效力會受到各種條件的限制。若該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提供者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以及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該格式條款無效,“我注意到,這份燃氣合同的提供方為燃氣公司。”
那么,這種具有公共服務企業提供的民生產品,在用戶處于絕對弱勢地位的情況下如何協商違約金合理比例呢?
“燃氣公司不可以隨意設定高額違約金。”吳天介紹,民法典第585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吳天還建議:用戶處于絕對弱勢地位情況下,為公平確定違約金征收標準,相應主管部門應積極介入,通過召開聽證會、媒體調查問卷等一系列方式確定收費合理比例,更大限度保障民生,保護企業和民眾雙方利益。
與吳天看法相近的還有四川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衡霞。“違約金收取和欠費告知都是系統性問題的一部分,應整體解決。如,企業未盡告知義務,有可能導致違約金累積增加;違約金是否偏高,不同收入群體感覺不一樣。因此違約金收取應建立完善的制度機制,包括特殊救助和補償機制。”
衡霞進一步建議,首先,燃氣使用合同中應當明確對用戶違約情況,給予電話、短信、告知單等多種形式的提醒,并給予出國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時繳納用戶一定緩沖期。其次,合同中應當明確費用結算周期和估算誤差范圍,避免用戶不清楚計費周期帶來的違約。最后,合同應當明確包括特定群體的例外原則與免責條款,實施“欠費不停供”,或費用減免與補貼,或設立專門的專項救助基金,以解決特定群體的違約行為。“這方面,福建省部分地方對城市特困人群的燃氣費用和違約金減免以及天津市對符合條件的部分市民補貼燃氣費用的做法值得借鑒。”
“更重要的是,在水電氣這類市政公共事業領域,政府要充分發揮政策法規建設、市場監管職能,以利于保障民生,促進社會公平。”衡霞說。
后續進展如何?問政四川將繼續關注。
【未經授權,嚴禁轉載!聯系電話028-86968276】

不通知就收費,合同密密麻麻很少有人細看。民生服務不能玩文字游戲!老百姓的委屈該被聽見。
是很高了。電費就不存在這個情況,欠費了有及時的短信和電話提醒。
燃氣是民生大事,違約金不能企業說了算!該開聽證會定標準,還得給用戶緩沖期,特殊群體也該有減免!
不錯的建議
燃氣收費,民生要事。說小也小,說大也大,關鍵的哈,百姓用氣,心平氣和。
合法合理收費,無可厚非,如果規章制度過期了還在收費,問題的性質就變了!誠信社會需要的是公開透明的做事,更需要依法公平處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