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宋瀟
近日,成都“四姐手撕兔”商標侵權案引發(fā)廣泛關注。一鹵菜店老板劉四姐因店招中含“四姐”二字,被持有“四姐”注冊商標的揚州某餐飲公司告上法庭,索賠50萬,法院最終判決不構成侵權。
4月11日,圍繞商標顯著性、保護范圍及惡意訴訟等問題,中國法學會知識產(chǎn)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最高法案例指導工作專家委員會委員馮曉青接受封面新聞記者采訪,進行深度解讀。

劉四姐和“四姐手撕兔”
姓名權抗辯能否成立?
日常稱謂屬公共資源
馮曉青告訴記者,“四姐”屬于親屬稱謂中的常見排行用語,在川渝地區(qū)廣泛用于指代家庭中第四位女性成員,具有較強的社會通用性和公共屬性。“因顯著性較弱,該詞匯不宜獲得過寬的商標保護范圍,尤其不能禁止他人在非攀附意圖下正當使用。”
何為商標顯著性?馮曉青解釋,顯著性需同時具備可識別性與區(qū)別性兩個核心要件。“四姐” 作為日常通用稱呼,本身并不指向特定經(jīng)營主體,亦不天然具備商標所應有的識別功能。這類植根于民間習俗、廣泛應用于日常交往的稱謂,屬于社會公共資源,其商標保護范圍理應受到嚴格限制,不得隨意擴張。
他表示,在川渝地區(qū),不少餐飲商家習慣以“某姐”“某哥”“某孃”等民間稱謂作為店鋪名稱,若將此類日常稱謂通過注冊商標予以壟斷,勢必妨礙公眾正常的語言表達自由與商業(yè)命名空間,違背維護公共利益原則。劉四姐主張“四姐”是自己的排行俗稱,其使用“四姐”具有一定正當性。
針對該案,即便被告使用相關稱謂的時間晚于原告商標注冊日期,若無證據(jù)證明其明知涉案商標存在而刻意攀附模仿,便難以認定其存在主觀過錯。“倘若‘四姐’是以獨特藝術設計構成的商標標識,他人進行復制或仿冒才存在構成侵權的可能。”
商品服務類別如何判定?
不能僅憑“都是食品”簡單認定
針對法院認定雙方商品服務類別不類似的裁判觀點,馮曉青進一步分析,依據(jù)《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火鍋屬于餐飲服務(第43類),而手撕兔更偏向熟食外賣或食品零售范疇,二者在消費場景、受眾群體、經(jīng)營模式上均存在明顯差異,并不滿足《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所規(guī)定的“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的侵權構成前提。
“是否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需嚴格依據(jù)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商標審查審理指南》及相關司法解釋進行專業(yè)判斷,不能僅憑‘都是食品’這類樸素認知簡單認定。” 馮曉青強調,只有被依法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權利人,方可在不相同、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獲得跨類保護。本案中原告商標并未達到馳名程度,自然不具備禁止他人在無關商業(yè)領域使用相同或近似標識的法律基礎。
警惕惡意訴訟:
商標制度異化為商業(yè)打壓工具
商標注冊人過度維權惡意訴訟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部分行為人通過搶注、囤積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標權后,轉而提起侵權訴訟。
馮曉青表示,部分主體利用通用詞匯、地名、民俗稱謂注冊商標,再通過批量訴訟牟利,實質是將商標制度異化為商業(yè)打壓工具。此類行為違反《商標法》第四條“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注冊”禁止性規(guī)定,不僅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更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浪費司法資源,未來應修法擬加強對代理機構連帶責任的追究。
對于小微經(jīng)營者如何防范知識產(chǎn)權侵權風險,馮曉青建議,經(jīng)營中應盡量避免使用已存在注冊商標或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品牌元素,防止卷入不必要的維權糾紛。同時應主動查詢商標數(shù)據(jù)庫,選用個性化強、顯著性高的名稱注冊自有品牌,逐步培育獨立的品牌形象。若遭遇惡意商標訴訟,要積極固定并提交相關證據(jù),依法證明對方存在惡意及自身使用行為的合法性,理性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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