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西安市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4月9日,《西安市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明確適用范圍,規定配建標準、規劃、建設、驗收交付及運營監管等。該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閑置的房屋場地等
優先用于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所謂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是指為社區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上門服務、文化娛樂、精神慰藉、緊急救援等服務的專門場所及相關服務載體。
《辦法》明確,新建城區、居住小區和新建住宅項目要按照規劃標準要求同步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制定公共服務設施、養老服務設施等空間類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時,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
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與其他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統籌規劃,集中或鄰近設置。選擇市政設施條件較好、位置適中、方便老年人及居民出入、通風和采光條件較好、便于服務轄區老年人的地段,宜靠近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活動空間。老年人用房應建設在日照充足、通風良好的位置,并滿足有關規范規定的日照時數要求,不得安排在建筑物的地下層、半地下層和夾層。新建居住區應嚴格按照每百戶不低于20平方米、單項設施建筑面積不少于350平方米的標準統籌配建養老服務用房,確保新供應城市居住用地規劃統籌配建養老服務設施100%達標。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建、擴建等方式加強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可以將具備條件且閑置的房屋、場地等優先用于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已建成居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標準的,區縣政府通過政府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補足養老服務設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劃撥時,明確建設養老設施的規劃條件、開發周期,在監管協議中明確交付運營方式,并按照“誰提出、誰履責、誰監管”的要求,由相關部門加強監管。
新建住宅小區
配建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項目同步驗收
在建設方面,《辦法》明確,住建部門負責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消防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依法依規向屬地住建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設計文件進行建設,確保質量合格。
在驗收交付方面,《辦法》規定,城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項目同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產測繪機構應當對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獨立測量、計算面積,其面積不計入分攤的共用建筑面積,并在《房產測繪成果報告書》中標注“養老服務設施”字樣。
新建住宅小區驗收合格后,產權歸政府的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開發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60日內,將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及有關建設資料全部無償移交所在區縣民政部門,同步簽署移交協議。
配建養老服務
設施運營應堅持公益屬性
《辦法》明確,配建養老服務設施運營應堅持公益屬性,鼓勵支持和引導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各種形式提供、參與養老服務。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途和政府投資、資助建設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不得侵占、損害或者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
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養老服務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依法享受國家和省、市規定的稅費優惠,使用電信、郵政、廣播電視有線傳輸業務的給予優惠。
區縣資源規劃部門、住建部門、民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每年匯總養老服務設施配建達標率的相關指標數據并按時上報。對城市新建和已建住宅項目配建養老服務設施不達標或建而不交等問題,建立問題清單,排查摸底相關項目情況,規范建設管理,對未按要求配建移交的項目暫停后續審批并嚴肅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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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西安報業全媒體記者 文艷
圖:資料圖片
編輯:張冬娜
審核:初墨 陶文
出品:西安報業傳媒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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