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西省萍鄉市上栗縣人民法院
依法公開審理一起
因違規電焊作業引發的重大火災事故案件
被告人肖某某、鄧某
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
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六個月
其所在公司需承擔
450余萬元的經濟賠償
基本情況
2025年2月,云南某有限公司萍鄉市分公司與江西某有限公司簽訂設備制作安裝合同及施工安全協議書,由前者為后者提供設備安裝服務。
在施工過程中,被告人肖某某在未辦理動火作業證、現場無安全人員監護的情況下,擅自安排被告人鄧某等人開展動火作業。
2025年4月3日,鄧某在進行焊接支架作業后,離開現場時未進行全面檢查,導致電焊作業區域突然起火,火勢迅速蔓延。
事故調查
經核查,過火面積約3000平方米,未造成人員傷亡,火災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達905萬余元。
事故發生后,上栗縣人民政府組織公安、消防救援、應急管理等部門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同步啟動行刑銜接制度,及時將事故調查中發現的涉嫌刑事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確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無縫銜接、同向發力。
調查組最終認定,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江西某有限公司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作業安全交底和管控措施,而云南某有限公司萍鄉市分公司未辦理動火作業許可,違規電焊最終導致火災。
法院判決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肖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鄧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萍鄉市分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經濟損失450余萬元。
動火作業在各行各業都非常普遍
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等
行業領域的易燃易爆場所
動火作業的危險性更高
是事故防范的重點環節
如果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
易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
輕則造成財產損失
重則導致人員傷亡
施工現場內,切勿違規使用明火作業。如需使用明火作業,要按相關規定進行審批,并嚴格落實動火審批的“四有”要求:
0
1
要有安全管理人員在現場守護,在施工同時實施防滅火措施。
0
2
要有滅火器材設施,以便發生意外時第一時間進行處置。
0
3
要有安全防火距離,作業前清理周邊可燃和易燃易爆物。
0
4
要有不燃物品覆蓋遮擋,確保周邊無法移動的可燃物不被引燃。
動火作業屬于特種作業
動火作業前應辦理審批手續
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規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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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應急管理報社融媒體工作部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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