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期嘉賓
黃澤勇 四川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方毅 北京市中倫文德(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四川法治報公益律師團成員
李旭 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區分局法制大隊民警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周夕又
“狗狗要去樹林里方便,我臨時解開一下繩索。”“狗狗每天晚上在家里叫,我也沒辦法。”小心,上述行為都有可能違法喲。2026年1月1日,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正式實施,其中針對遛狗不拴繩、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養寵行為,有了明確處罰標準。
隨著城鎮寵物犬數量持續攀升,養寵糾紛已成突出社會問題。據《2025中國寵物產業白皮書》數據,2024年中國城鎮寵物(犬貓)數量達12411萬只,較2023年增長2.1%。與之相伴的是違規飼養烈性犬、遛狗不拴繩傷人、寵物擾民等事件頻發,不僅引發輿論爭議,更加劇了養寵與非養寵人群的對立。
如何正確理解第八十九條規定?養寵怎么才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遛狗應采取哪些安全措施?本期法治會客廳邀請了3名嘉賓進行解讀。
焦點一 新舊條款變化有三點
“相較于修訂前的條款,本次修訂呈現出三大變化。”北京市中倫文德(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四川法治報公益律師團成員方毅分析道。
一是,加強了“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情形的處罰力度,從罰款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修改為罰款一千元以下,解決了此前此類行為處罰過輕、震懾不足的問題。
二是,提高了“驅使動物傷害他人”行為的處罰力度,從罰款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修改為罰款一千元以下,契合此類行為的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
三是,新增兩類違法行為的規制條款,即“違反規定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或致使危險動物傷人”“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傷害”,填補了此前相關行為的法律規制空白。
“禁止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飼養人均應承擔全部責任,因為違反禁止飼養規定就是違法。”方毅認為,治安管理處罰的核心目的并非單純懲戒,而是通過法律責任的明確化,引導動物飼養人履行管理義務、規范飼養行為,最終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與財產安全。
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區分局法制大隊民警李旭認為,此次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針對寵物飼養管理問題特別是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飼養管理,增設了明確的法律約束和處罰措施,為文明飼養寵物劃定了更為清晰的“紅線”,統一了處罰的標準和范圍,賦予公安機關更直接的執法權限,為更好的規范寵物飼養,倡導文明飼養寵物提供了明確而具體的法律依據。通過“教育+處罰”的方式,為文明飼養提供清晰的指引,督促寵物飼養人增強責任意識,減少因寵物引發的糾紛,從而有利于構建更加安全有序和諧的社會環境。
“行政機關處理此類糾紛,關鍵在于精準把握條文含義、依法規范執法。”四川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黃澤勇認為,強化案例示范引導,是精準理解條文含義的重要途徑。針對法條適用情形的典型案例,在作出行政處罰后,可通過宣傳解讀、案例普法等形式,幫助各方主體厘清概念邊界、準確認定事實、規范執法尺度。他強調,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的落地實施,離不開廣泛的普法宣傳與全社會的深入學習,唯有讓各方主體清晰掌握條款規范,公安機關精準踐行法律要求、依法履職調整社會關系,同時及時對典型案例開展普及解讀,引導全社會共同學習運用法律、全面理解條款精神,才能切實推動法治建設走深走實。
焦點二 如何界定“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按照合法行政原則的要求,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原則上均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而且需要必須是故意實施違法行為從而導致違法后果的,才能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李旭說,在實際案例中,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處罰的必要性以及處罰種類和幅度等問題,要依據比例原則,根據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客觀實施違法行為的類型、導致危害后果及程度、事后表現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定。
方毅認為,“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是一個比較寬泛的說法,那么應該如何去認定?需要綜合考慮行為本身的社會影響,核心在于判斷行為是否超出了社會一般容忍度,綜合認定時,應重點考量以下因素:一是干擾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比如動物在夜晚休息時間持續吠叫;飼養人放任動物在公共區域隨意排泄、遺留污物,破壞居住環境;動物在公共通道、電梯等密閉空間內追逐、恐嚇他人,導致他人無法正常通行等。二是主觀過錯的認定,飼養人明知其飼養行為可能干擾他人生活,卻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即可認定為主觀過錯,比如未對吠叫的犬只進行訓練、未及時清理動物排泄物等。
黃澤勇也提出同樣觀點,“干擾他人生活的情形可界定為噪音持續多次、音量較大,糞便污染環境,以及放任動物出現突發狀況恐嚇他人等。同時,周圍鄰居對輕微的養犬噪音也要有容忍義務,鄰里之間應秉持相互理解、包容的態度,而非陷入對立狀態。”
焦點三 怎么才算有效的“安全措施”?
“認定核心在于‘措施的必要性’與‘是否足以防范危險’,即飼養人所采取的措施是否與動物的危險性、飼養場景相匹配,能否有效避免動物傷害他人。”方毅說,不同場景、不同類型的動物,對安全措施的要求不同,對于普通寵物(如小型犬),公共場合的安全措施應包括佩戴牽引繩、佩戴嘴套、由成年人牽引等;定期為動物接種狂犬病疫苗、辦理養犬登記等,也應屬于法定的安全管理措施范疇。方毅強調,“未采取安全措施”與“動物傷害他人”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即正是因為飼養人未履行安全管控義務,才導致了傷害結果的發生。若飼養人已采取合理安全措施,但因受害人故意挑逗、挑釁動物導致傷害,飼養人可主張減輕或免除責任。但是,即使飼養人不存在故意,無論是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未預見,未履行法定安全義務并導致傷害結果,即可認定為違法。
黃澤勇認為,安全措施是需具備針對性、穩定性和可操作性,能夠直接、有效防范動物侵害他人的防護手段,飼養人要積極作為,消除或降低動物對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潛在風險,保障公共空間安全。 僅用松散的繩索象征性系牽引動物、未關閉防護設施導致動物逃逸,屬于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飼養人對動物的習性有認知優勢,應根據動物的體型、攻擊性等特點采取合適的安全措施,飼養人享有的飼養權利與他人享有的人身安全權利,需相互兼顧。”黃澤勇說。
李旭認為,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動物不僅僅局限于犬只,因此對安全措施的理解也應當根據動物的種類、體型大小、攻擊性強弱、所處的環境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從而決定安全措施的種類和類型,總之是以不傷害他人為原則。
“需要注意的是‘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除了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行政處罰之外,違法行為人還可能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被追究民事侵權責任。”李旭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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