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普通的釣魚活動,竟成了盜掘古墓葬犯罪的起點。日前,經河南省鄭州市上街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判處被告人王某等4人十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各并處罰金;以盜掘古墓葬罪判處被告人賈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玉米地里的意外發現
2019年8月的一天,王某騎著電動車載著張某到某魚塘釣魚。抵達后,張某發現魚塘附近玉米地的土壟上有幾個圓洞,洞邊的土壤松軟,像剛被什么東西戳過。“這是探桿扎的吧?”有點探墓經驗的王某用手指摸了摸洞壁,瞬間打消了釣魚的念頭,心中萌生貪念:“底下說不定有‘老物件’,挖出來就能換大錢!”
幾天后,王某以“合伙挖寶掙錢”為由邀約張某、石某等人加入,并以“提供場地即可參與分贓”為條件,拉玉米地及魚塘的承租人賈某入伙。隨后,王某等人購置了洛陽鏟、探針、礦燈等工具,正式開啟盜掘活動。
首次盜掘該玉米地古墓時,王某等人挖出陶雞、陶狗等陶器,因估值不高未帶走,賈某見狀將這些陶器售賣,且事后未與其他人分贓。此后,賈某未再參與盜掘活動。王某等人為了牟取更多利益,又來到滎陽市汜水鎮、廣武鎮等地多次盜掘。盜得文物后,王某通過熟人介紹、層層轉介的方式尋找文物販子,完成交易。為規避打擊,王某等人一方面通過請客吃飯、許諾分贓等方式,拉承租盜掘點周邊土地的人員加入,利用他們熟悉地形的優勢作掩護;另一方面四處打探古墓位置等信息,逐步構建起“探墓—盜掘—銷贓”犯罪網絡。然而,盡管王某等人多次盜掘,卻只獲利2萬余元,這與他們給文物造成的不可逆破壞形成鮮明對比。
2024年3月,公安機關在王某家中將其抓獲,并現場查獲涉案文物。其他同案犯也陸續落網。經河南省文物建筑保護研究院鑒定,該犯罪團伙共盜掘79件一般文物,破壞11座古墓葬和1處古文化遺址。
現場勘驗完善證據鏈條
2024年3月,上街區檢察院受邀依法介入該案,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公安機關隨即委托文物專家開展涉案文物鑒定等工作,并及時收集固定相關電子證據。
為全面掌握案情,2024年5月,承辦檢察官會同文物專家深入盜掘現場開展實地勘驗,利用無人機航拍定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位置,現場提取了洛陽鏟、探針等作案工具,以及古錢幣、陶罐等被盜文物。文物專家通過墓葬形制、規格和遺留物,進一步判定了墓葬的年代屬性。承辦檢察官經現場勘驗發現,王某等人挖掘深度從一兩米至六七米不等,盜掘行為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造成不可逆的破壞。
王某等人到案后供述,每次作案前,他們通過臨時群聊使用暗號約定地點,并輪流接送。張某卻辯稱自己在兩次盜掘活動中僅負責接送,未直接參與盜掘,但同案人員均指認其實際參與,供述“四人共同挖掘,把土填好就走了”“半夜給張某打電話讓其開車去封土”等細節。結合訊問筆錄、現場指認照片及其他證據,該院認定張某實際參與盜掘。
盡管前期取證工作取得一定進展,但該案盜掘次數多、時間跨度長、盜掘行為隱蔽,部分關鍵事實仍缺乏直接證據印證。為進一步夯實證據,上街區檢察院針對盜掘次數、文物破壞程度等關鍵問題,引導公安機關繼續補充偵查,完善證據鏈條。
分層分級處理,確保罰當其罪
2024年7月,該案被移送至上街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發現部分盜掘次數及文物鑒定細節仍存在疑點,證據尚不夠充分。為確保準確認定犯罪事實,該院先后兩次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
經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上街區檢察院綜合比對現場勘驗記錄、微信聊天數據、車輛行駛軌跡、犯罪嫌疑人供述及現場指認結果,最終構建出完整的盜掘時間線和人員參與矩陣,形成完整證據鏈,關鍵事實形成證據閉環。
承辦檢察官經審查認為,在該犯罪團伙中,王某負責組織安排、提供購買及制作的盜墓工具、探墓、確定盜掘古墓位置并指揮盜掘,是主犯;石某、張某、李某負責探墓、挖墓,是從犯;賈某僅在第一起盜掘古墓葬犯罪中配合其他人并出售盜掘文物獲利。
“由于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是行為犯,案涉文物價值大小并不影響罪名的成立。”承辦檢察官說,經鑒定,該犯罪團伙盜掘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該院根據各犯罪嫌疑人在團伙中的具體作用,對出資購買作案工具、組織踩點的主犯王某依法從嚴懲處,對受雇參與挖掘的從犯石某、張某、李某酌情從輕處理,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同時,該院監督公安機關對上下游犯罪實施全鏈條打擊,對僅提供墓葬位置、未實際參與盜墓和分贓的人員,認定他們情節顯著輕微,不作犯罪處理;對販賣文物的其他人員,依法另案處理。
今年4月,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庭審中,承辦檢察官結合案件事實,從法律責任、社會危害等角度對王某等5人開展司法教育。法院經審理后于日前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蔣瑞東 陳耀武
編輯:劉釗穎 王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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