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有丟下這個行李箱的意思
我只是沒拿住!”
李某狡辯
自己失手從高處掉下的行李箱
并未砸到人
怎么就被警方找上了門?
據報道
近日
廣東廣州增城一小區內
一個行李箱突然“從天而降”
險些砸中正在樓下散步的人
該行李箱達20寸
若砸到行人后果不堪設想
在物業工作人員的協助下
警方將目標鎖定為住在43樓的李某
經詢問,李某承認是自己的行李箱
并辯解當時與他人發生爭執
失手將行李箱從陽臺丟下
沒有惡意
且未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認為自己沒有觸犯法律

然而本案中
李某在43樓拋擲的行李箱達20寸
連同內容物重4.95kg
且發生在住宅小區
對公共安全危害性大
屬情節嚴重,涉嫌犯罪
目前,李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頭頂”大事,關乎生命
高空墜物
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它不是一種僅關乎道德的行為
更是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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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
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高空拋物罪】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于沒有達到犯罪標準的高空拋物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或拘留等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高空拋物的危害有多大?
一圖了解↓

高空拋物、墜物如此危險
我們該如何
防范“從天而降”的災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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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安全意識
養成文明生活習慣
杜絕高空拋物行為!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未經授權,嚴禁轉載!聯系電話028-86968276】

頭頂”安全是“大事”,把行李箱當“暗器”丟!還好沒砸到人,不然后果“不堪設想”,別拿“失手”當借口,違法犯罪就得受“懲罰”!
加強安全意識,養成文明生活習慣,杜絕高空拋物!
無論多充分的理由,都不是你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借口,還說沒傷到人為自己開脫,簡直太過分了,必須嚴肅處理!這樣的高空拋物一旦出事就是生命大事,怎能兒戲?一時意氣用事導致違法犯罪,意想不到、更是得不償失啊!引以為戒吧!
高空拋物危險可及害人害己!要嚴厲處罰深刻教育!
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必須依法嚴懲!
“頭頂”大事,關乎生命!高空拋物,危害極大!!危險行為,切莫亂為!!!養成文明生活習慣,杜絕高空拋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