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國已有20余省份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增設育兒假成為一大亮點。然而開年以來,多地網友表示請假遭拒,用人單位或是駁回請求,或是設置門檻,還有員工迫于職場壓力不敢休假。與之相對,記者在采訪中發現,不少企業將育兒假理解成鼓勵性政策,認為并非“分內之事”,可以選擇執行。(3月21日《工人日報》)
“父母育兒假”是一項惠民政策。其不僅是政府給育兒父母的福利,更是鼓勵生意促進人口增加的必要政策。而遺憾的是,“父母育兒假”在一些地方,在一些單位,在一些企業,遭遇了“軟抵抗”,甚至是“硬抵抗”。這里牽涉一個問題,很多用人單位認為:“父母育兒假”只是提倡的假期,而不是強制的假期,企業可以執行,也可以不執行,并不是“分內之事”。
那么,我們就有必要先搞清楚一個問題:“父母育兒假”到底是不是具有強制性?也就是說,執行“父母育兒假”是企業的選擇題還是必答題?2021年年8月,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這個“父母育兒假”雖然沒有要求全國各地都設立,但是也是被寫入《人口與計生條例》里的。
我們可以理解成“有條件的地方”設置了“父母育兒假”就必須執行,而“沒有條件的地方”沒有制定“父母育兒假”也就不需要執行。更簡單的理解就是:設置了“父母育兒假”的地方就必須執行,因為其是執行“父母育兒假”的“有條件的地方”。正如杭州市衛健委回應的那樣:《人口與計生條例》頒布當日即生效,無須紅頭文件確認,其中的“父母育兒假”已經涵蓋了“有條件的地方”,如果單位拒絕執行,可向勞動權益保障部門投訴立案。北京市東城區、朝陽區衛健委也對“父母育兒假”進行了回復,稱將“點對點”向企業解釋政策并進行督辦。由此不難看出,“父母育兒假”并不是選擇題而是必答題。
所謂的“鼓勵性政策”,是一種誤解,“有能力的地方”必須執行,而出臺了“父母育兒假”的地方,就是“有能力的地方”。截至目前,至少25個省份已依據《人口與計生條例》的規定,出臺了地方性的“父母育兒假”法規,還有地區進一步明確,假期工資、獎金、福利待遇視同出勤。
一些企業抗拒“父母育兒假”的理由很多:比如“沒有接到通知”,比如“沒有收到文件”,比如“企業人力不夠”,比如“企業效益不好”,比如“不是企業的義務”。“父母育兒假”作為鼓勵生育政策的配套措施,決不能成為水中月鏡中花。“父母育兒假”遭遇的企業“不讓休”,職工“不敢休”,需要盡快解決。企業公然抗拒“育兒假”,和誰唱對臺戲?對企業“不讓休育兒假”不能袖手旁觀!企業必須履行社會義務,一切理由都是牽強附會的。(郭元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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