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3月1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正式施行。司法解釋第一條開宗明義,直接宣告五類屢禁不絕的“霸王條款”無效,包括收貨人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符合約定;電商平臺企業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一概由平臺內電商承擔;電商享有單方解釋權或最終解釋權;排除或限制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其他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電商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經濟日報》3月20日)
近年來,隨著物聯網的快速發展,網上購物漸成時尚,成為重要選項。足不出戶,在手機上輕輕一點,即可完成下單,而后坐等商品送貨上門,方便快捷。收到網購貨物后,消費者簽上字,即完成了交易程序。然而,時下一些電商平臺奉行一項“潛規則”——“簽收即認可”,每每消費者遇到質量問題要求退貨時,要么推諉扯皮,互踢皮球,要么干脆祭出“簽收即認可”的霸王條款,任憑消費者磨破嘴,跑斷腿,商家則是“我自巋然不動”,統統不予理會。
我們知道,網上購物不同于線下實體店購物,網絡消費具有參與交易主體多樣化、交易環境虛擬化、交易空間跨地域性、合同格式化等特點,由于這些特點決定了網購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可以說,這也是近幾年來消費維權案例日漸增多的原因之一。
“簽收即認可”,此路行不通。一方面,此種做法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須說明理由。消費者通過網絡購買到的商品,只是看到了商品的外觀,質量究竟如何,只有使用后才能驗證。消費者發現質量有問題要求退貨,應與實體店購買的商品一樣對待,并無不妥。另一方面,電商平臺要當好“第一責任人”,嚴把產品進貨關,對廠家產品負有監管責任,如果監管缺失,賣假貨,當然就要和經營者一起負連帶責任。把好進貨關是電商企業的應有遵循。
從法律意義上講,電商平臺與經營者融為一體,絕不是“甩手掌柜”——只管賣貨不管責任。一旦遇到消費者退貨,就要毫不含糊地退貨,絕不能祭出“簽收即認可”的擋箭牌搪塞消費者。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網絡購物亂象亟須法律出手進行規制,再也不能任其野蠻生長。
眼下,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規范網絡營銷行為勢在必行,刻不容緩。從這個意義上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正式施行,標志著網絡銷售行為將有法可依,傳統語境下的“簽收即認可”已經行不通,必須依法規制。否則,消費者一旦訴諸法律,到時候電商平臺將會“吃不了兜著走”,賠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償失。(李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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