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海關總署《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擴能提質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國辦函〔2026〕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海關總署《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擴能提質的若干措施》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26年4月14日
(本文有刪減)
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擴能提質的若干措施
海關總署
為充分發揮綜合保稅區連接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獨特功能和政策集成優勢,進一步提升綜合保稅區發展能級、促進高質量發展,現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升新業態新模式發展能級
(一)促進保稅維修發展。允許國內加工制造的出口產品及其零配件自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維修后復運出境,不受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及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限制,支持企業完善售后服務體系。允許在綜合保稅區內(以下簡稱區內)完成保稅維修的成品用于以直接離境出口為目的的區內生產加工。探索實施綜合保稅區保稅維修產品負面清單管理。在總結評估基礎上,逐步推進允許綜合保稅區進境保稅維修成品轉內銷,內銷時按現行進口管理規定執行。
(二)支持保稅檢測發展。完善綜合保稅區保稅檢測管理制度,鼓勵區內企業開展高技術、高附加值的保稅檢測業務。進口用于檢測的消耗性材料可根據實際檢測耗用核銷。探索實施保稅檢測正面清單管理,支持國內加工制造的出口產品及其零配件自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開展檢測,不受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限制。
(三)拓展再制造范圍。積極拓展綜合保稅區“兩頭在外”保稅再制造產品范圍。支持區內企業對境外再制造產品開展“兩頭在外”的國際物流分撥業務,相關產品自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時不適用我國禁止或限制舊品進口的相關措施。
(四)促進跨境電商發展。允許跨境電商出口商品退回綜合保稅區,與區內貨物同倉存儲、分揀、合包后再出口。
(五)擴大保稅培訓業務。支持區內企業利用進口飛行模擬器、大型醫療器械等免稅設備開展培訓業務。
(六)強化生物醫藥科研聯動發展。對符合條件的區外生物醫藥研發企業,試點賦予綜合保稅區海關注冊編碼;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允許區外賦碼企業自境外進口用于研發的料件免于提交許可證件,實施保稅監管,可根據實際研發耗用核銷;進口料件僅限區外賦碼企業研發使用,如果流通至其他企業需按規定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國內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照章征收。
(七)創新生物醫藥監管。優化綜合保稅區生物醫藥領域監管機制,支持地方政府建立進境出境血液等人體組織、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關系公共衛生安全的貨物、物品聯合監管機制。對經聯合監管機制風險評估符合條件的貨物、物品,優化衛生檢疫審批流程。
二、保障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
(八)服務國家戰略需求。支持地方依托綜合保稅區建設大宗商品集疏和儲運基地,開展能源、礦產品等大宗商品存儲分撥業務。允許區內企業以保稅物流方式開展金屬礦產品的物理混配業務。
(九)實施重大技術裝備產業鏈異地監管。對區內企業進出口用于融資租賃的重大技術裝備及其零配件,實際入區確有困難的,允許實行海關異地委托監管,降低企業物流成本。對區內飛機及航空發動機生產企業,按企業實際業務布局,允許開展異地完工、試飛、交付。
(十)優化重點商品管理。加工貿易企業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境外保稅進口商品,涉及實施關稅配額管理,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加征關稅措施,為征收報復性關稅而實施加征關稅措施的,產生的邊角料和符合條件的殘次品、副產品可以內銷。
(十一)實施差異化合格評定。支持區內企業開展人工智能、集成電路、工業母機、醫療裝備、儀器儀表、先進材料、基礎軟件和工業軟件等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對企業進口的有關設備、試劑、耗材,根據國家法定檢驗要求實施差異化合格評定。
三、促進內外貿一體化發展
(十二)支持綜合保稅區和口岸聯動發展。在具備條件的綜合保稅區設立航空前置貨站,建設中歐班列集結中心、國際公路運輸集結中心的聯動作業設施和配套服務設施,進一步提升國際運輸便利化水平。
(十三)支持出口產品轉內銷。對涉及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綜合保稅區出口轉內銷產品,減免認證費用、簡化認證程序,允許采信國際組織合格評定體系評價結果,減少重復檢測認證。加強綜合服務,支持區內企業內外貿融合發展。
(十四)支持特定貨物便捷出區。區內企業生產的屬于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產品,內銷時免予申領進口許可證件;生產的已取得境內上市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藥品,內銷時免予申領進口藥品通關單;生產的已取得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獸藥,內銷時免予申領進口獸藥通關單。
(十五)優化委托加工監管。區內加工制造企業承接區外企業委托開展加工業務,不使用保稅料件且制成品返回區外的,相關料件和制成品進出區時免予申領許可證件。
(十六)簡化設備出區手續。區內企業進口免稅設備及其零配件屬于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出區時可憑與其入境時狀態一致的進口許可證件向海關辦理驗放手續;出區前已提交進口許可證件的設備及其零配件,監管年限屆滿后出區時無需報關。
(十七)擴大信息互通互認。支持在綜合保稅區引入商品條碼標識,探索實施跨境貿易產品及交易主體數字身份、電子信息、電子單證在線驗證,推動電子簽名跨境互認。
(十八)優化跨境資金結算。深化跨境貿易投資高水平開放試點,支持符合條件的區內企業享受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政策。鼓勵區內企業在跨境貿易投資中使用人民幣,便利跨境資金結算。
四、提高智慧監管和協同共治效能
(十九)建設智慧監管體系。加強人工智能、物聯網、數字孿生、區塊鏈等技術在海關監管中的應用,探索實施嵌入式聯網監管模式,實施智能化、差異化、精準化監管,加強與地方政府智慧監管聯動,構建與區內企業生產經營相適配的海關智慧監管體系。
(二十)完善全生命周期管理。堅持嚴格設立、科學評價、有進有出,優化完善綜合保稅區預先評審、申請設立、規劃調整、建設驗收、績效評估、區域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二十一)加大守信聯合激勵力度。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允許區內海關高級認證企業向海關申請開展外發加工、出區檢測、出區維修、分送集報等業務時,免除相關擔保。對區內海關高級認證企業、納稅信用高等級企業和誠信合規的貿易收支企業,給予更大力度金融信貸支持。
(二十二)提升配套管理服務水平。支持綜合保稅區管理機構按需設立生產性配套服務設施,便利區外的非報關基建物資、辦公用品、生活消費品、勞保用品等進出綜合保稅區。推動綜合保稅區改善營商環境、產城融合發展和區內外公共交通設施聯通。
(二十三)建設綜合服務管理平臺。鼓勵各地區結合數字政府建設,構建綜合保稅區綜合服務管理平臺,為區內企業提供政策咨詢、市場開拓、標準認證、人才培訓等服務,推動跨境物流、加工倉儲、終端消費等各類數據匯聚融合,實現數據共享共治。
(二十四)強化風險聯防聯控。守牢安全底線,完善綜合保稅區監管風險防控制度,加強信息共享和風險評估預警,聯合打擊治理虛假貿易、騙取出口退稅、走私等違法違規行為,促進綜合保稅區規范運作、健康發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綜合保稅區建設發展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立足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產業基礎等比較優勢,推動差異化發展,做好規劃和入區項目篩選,加大資源保障和要素投入。海關總署要發揮牽頭作用,加強統籌協調,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協作配合,及時完善有關制度措施,充分發揮綜合保稅區開放引領作用,切實推動綜合保稅區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
編輯:孫凈易
校對:李彥萱
二審:李珍
三審:李中鋒
來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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