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綱要》強調:“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完善配套法規政策制度體系,從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有效保護合法權益。”
民營經濟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民營企業在活躍市場、增加就業、擴大稅收、促進創新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然而,隨著民營經濟的發展壯大,過去針對國有企業規定的一些腐敗犯罪、背信犯罪在民營企業中有所呈現,給企業造成嚴重損害。刑法如何對待民營企業,關系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穩定與繁榮。妥善的方案不僅能夠規范民營企業經營,還能夠推動市場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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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劉柏宏 陳小彪
責任編輯 | 肖莎
視覺編輯 | 王碩
?全文字數:2312字
閱讀時長:7分鐘
民營企業刑法平等保護的現實背景
民營經濟促進法已于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
通過基礎性、專門性法律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民營經濟平等對待、平等保護的要求,標志著我國對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的保護進入全新階段,為民營經濟、民營企業發展筑牢法治防線。
同時,近年來,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二)相繼出臺,部分條款鮮明呈現出刑法對民營企業的保護力度不斷提升。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二)就對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作出完善規定。
刑法作為法律體系中的保障法,對民營企業的保護具有獨特性。
一方面,通過打擊侵犯民營企業利益的犯罪,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應當充分意識到刑法手段可能產生的風險,通過遏制刑法對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當介入,促進民營企業健康發展。
對此,刑法對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內涵與主要實現路徑是以法治護航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所必須回答的問題。
民營企業刑法平等保護的實質內涵
平等有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之分。前者指任何方面都相同對待,后者需要考慮不同主體的要素差異,在實現特定目標或價值層面予以合理的差別對待。
從現實而言,一方面,基于身份屬性差異,民營企業工作人員實施的腐敗或背信犯罪所侵犯的主要是企業的財產權,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實施前述行為所侵犯的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與公正性。
另一方面,基于治理結構差異,較之國有企業而言,民營企業的內外部監督機制并不健全、抵御刑事風險能力較弱。
因此,刑法對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不是要將其與國有企業進行完全相同的保護,也不是突破法律框架予以過度保護,而是一種基于差序格局的實質化平等保護,以實現對民營企業更加有力的保護,促進民營經濟的更大發展。
具體而言,平等保護不是完全相同的保護。形式上采取無差別的保護實質上可能導致對民營企業的不平等保護,有差別的保護同樣屬于平等保護。對于民營企業的刑法保護,應該堅持實質平等的原則,而非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基于現實差異,在特定領域給予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差異化的保護也是對平等保護原則的貫徹。
平等保護不是超越法律的過度保護。對于涉嫌輕微犯罪的民營企業或民營企業工作人員,審慎采取強制措施、盡量減少公權力的介入,充分保障民營企業的經營自由與創新活力,真正實現發展意義上的實質平等。
但不容忽視的是,從寬處理必須“依法”從寬。以保護民營企業為名,違反刑法規定給予從寬處理甚至不作為犯罪處理,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平等保護,而是突破刑法規定的過度保護甚至是“法外開恩”。此種保護不僅不符合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目標,也不利于引導民營資本健康發展,會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且可能破壞法治,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和法治共識。
民營企業刑法平等保護的實現路徑
在護航民營經濟發展過程中,應當在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之間存在固有差異的基礎上,探尋對民營企業實現實質化平等保護的路徑。對此,提出三點建議:
第一,基于實質法益侵害區分罪與非罪。一方面,對民營企業之間的經濟糾紛或民營企業內部股東之間的矛盾糾紛,要注意把握違約與違法、違法與犯罪的區別,防止利用刑事手段不當干涉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另一方面,不能將民營企業不規范的經營行為一概認定為犯罪,而應判斷其中是否存在實質法益侵害以及法益侵害程度,以此作為刑法是否介入治理的依據。
第二,應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民營企業的保護并不意味著“放任”,相反,刑法對民營企業進行實質化的平等保護,要充分考慮民營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針對構成犯罪的民營企業或相關工作人員,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例如,對于民營企業內部人員主動交代犯罪行為、積極退贓退賠、與企業達成諒解和解的,應依法從寬處理。對于影響企業創新發展的關鍵技術崗位、管理崗位人員實施的侵犯商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等犯罪,應嚴厲打擊;部分民營企業在資金鏈斷裂、資不抵債的情形下,打著“融資創業”“投資理財”的幌子進行集資詐騙、傳銷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活動的,應加大打擊力度。
第三,應兼顧犯罪打擊與為企服務。部分民營企業內部治理水平有待提升,風險防范機制有待健全。民營企業要按照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完善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強化內部監督、健全風險防范機制。有關部門應不斷加大為企服務力度,幫助民營企業提高風險防范能力,進而實現內部治理與外部治理的有機融合。例如,近年來,浙江省公安廳打造了“11087·親清在浙里”為企服務品牌,在防范涉企重大風險方面,不斷深化“安企共富”集成應用建設,創新建立風險感知、內控管理、預警宣教、應急求助等自助功能,為企業提供有效的風險防范服務。
(作者分別系浙江省公安廳經濟犯罪偵查總隊四級警長;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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