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李欣璐
一本藏在自建博客里的有害電子書、一段從境外社交軟件下載的暴恐視頻、一場披著“助學”外衣的非法傳教、一次針對新型戰機的秘密偷拍……這些看似遙遠的安全威脅,正以意想不到的方式潛伏在尋常生活之下。近日,四川公安發布維護國家安全十大典型案例,披露了從網絡空間到現實社會、從侵犯著作權到為境外刺探情報的典型執法戰果。
去年以來,四川公安機關始終把國家政治安全作為公安工作的根本著眼點和著力點,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及時防范化解處置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隱患,成功偵辦了一批大要案件,在全國樹立了同類案件的執法典范,為扎實穩健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平安四川”建設創造了安全穩定的政治社會環境,堅決扛起維護政治安全、社會安定、人民安寧的重大政治責任。
今年是“十五五”規劃開局之年,也是我省奮力譜寫現代化建設新篇章的起步之年,四川公安機關將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置于護航“十五五”發展的大局中謀劃推進,以更高站位、更硬舉措、更實作風,堅定不移維護國家安全,為全省高質量發展和現代化建設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案例一:夏某某、高某利用自建博客網站銷售有害電子出版物案
2025年4月,南充公安機關偵查發現夏某某、高某從2021年開始,通過自建博客網站方式,從境內外網站持續下載電子書190余萬部,用于售賣獲利,其中含有害電子出版物1000余部。經偵辦,追繳兩人違法所得139萬余元,查處涉案違規網絡平臺1個。夏某某、高某侵犯著作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四年執行,并處罰金30萬元、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期兩年執行,并處罰金10萬元。
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音像、計算機軟件等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三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數額巨大(三十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二:劉某傳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物品案
2025年8月27日,違法行為人劉某通過境外某社交軟件瀏覽下載保存暴恐音視頻,并在互聯網上發布三段暴恐音視頻。2025年9月2日,眉山市青神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對劉某傳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物品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日。
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規定:參與下列活動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制作、傳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服飾、標志的;為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案例三:利用助學項目向在校中學生非法傳教案
涼山州公安機關工作發現,涼山州某中學存在境外宗教團體利用助學項目掩護向學生非法傳教情況。2025年7月6日,公安機關協同統戰、民宗、教體等部門依法查處,現場查獲外籍人員在項目活動中穿插基督教禱告、歌唱贊美詩等,組織在校中學生集體開展基督教活動。公安機關依法對組織者行政拘留,對相關外籍人員采取限制入境措施。
小知識:
★我國法律明確禁止向未成年人傳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礙國家教育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不得強迫、誘使未成年人信仰宗教或參與宗教活動。
★《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
案例四:打著宗教場所旗號實施網絡詐騙案
2023年4月,犯罪嫌疑人彭某、黃某某、崔某注冊成立“成都緣起心語文化傳媒公司”,共謀在抖音等互聯網平臺以“直播帶貨佛事產品”欺詐斂財。該公司與四川德陽某寺廟負責人張某某商定,在寺廟內設立常駐點,使用“寺院流通處”“喜緣文創”“悟心”“積善緣”“慧覺”“慧空”等帶有佛教色彩的名稱開設網絡店鋪、注冊客服賬號,通過冒充寺廟僧侶、剪接拼湊網絡素材等方式上傳虛假視頻圖文,編造推銷修繕寺廟、放生、供燈、供奉牌位、供奉佛像、助印、貼金、助建等所謂佛事項目,以每單38元至888元不等的價格進行詐騙。受騙人員涉及31省市6萬余人,涉案資金600余萬元。2025年10月28日,德陽綿竹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以犯詐騙罪判處彭某、黃某某、崔某、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三年執行,并處罰金2萬元。
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傳教或開展宗教教育培訓。
案例五: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違規開展臨時活動案
2024年,我省涼山州某社會組織負責人肖某與境外某慈善基金會負責人湯某某在參加慈善活動時結識。2024年12月,肖某與該境外慈善基金會簽訂協議,接收捐贈的1.6萬余件衣服,在涼山、南充、攀枝花等地通過肖某所屬的社會組織向貧困學生、殘疾人、困難群眾發放。經查,該境外慈善基金會為未登記代表機構,且此次衣服捐贈活動未依法進行備案。我省公安機關依法叫停該違法活動、查扣捐贈衣物并依法對肖某進行行政警告處罰。
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在中國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依法備案。境外非政府組織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開展臨時活動未經備案的,不得在中國境內開展或者變相開展活動,不得委托、資助或者變相委托、資助中國境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
案例六:李某某等組織開展非法宗教活動案
2025年3月,南充公安機關查處一起由已被取締的基督教會骨干成員李某某糾集其他家庭教會成員在某縣城某酒店開展的非法宗教聚會活動,擋獲來自安徽、江蘇、重慶和省內成都、綿陽、資陽、達州等地的非法聚會人員97人,李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其他人員被教育訓誡。
小知識:
★《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或者宗教院校組織,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進行。第四十一條規定: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后,仍進行活動的;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團名義進行活動的;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案例七:文某為境外刺探情報案
文某(男,1997年7月出生,遂寧射洪人)在網上通過百度貼吧發帖尋找兼職工作時,有境外人員主動回帖,表示可提供兼職工作崗位,后雙方添加聯系方式,境外人員提出特定拍攝任務要求,文某在金錢誘惑下表示接受。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間,文某按照境外“上家”指令到福建泉州、廣東汕頭以及成都、自貢等地拍攝軍用先進戰機、無人機及軍事基地敏感照片1000余張,獲取諜資近6萬元人民幣。2023年5月16日,公安機關在成都某軍工企業附近居民小區樓頂,將正在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文某現場擋獲。2026年1月15日,文某犯為境外刺探情報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小知識:
★當前境外情治機構利用個別境內人員想輕松掙“快錢”的心理,通過網絡招募物色“工作人員”,指揮其到指定地點拍攝我先進戰機、艦艇、部隊番號、軍事部署等特定目標,每日支付任務報酬。從接受境外招募到案發,嫌疑人獲取的報酬往往在數千至數萬元,但卻要為此付出沉重代價,切莫因貪圖小利而走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道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明確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案例八:“法輪功”邪教組織跨省非法活動案
廣安市公安機關工作發現一跨川渝兩地的“法輪功”地下團伙。該團伙層級架構清晰,組織規模較大,制作散發反宣品,活動涉及川渝地區9個市(縣區)。2025年4月24日,在重慶、南充、成都警方的大力協助下,廣安專案組開展集中收網抓捕行動,共抓捕涉案團伙成員22名(其中四川籍17名、重慶籍5名),搗毀制作及聚會窩點5處,查繳各類反宣資料14806份(冊)、反宣幣4348張、電子產品54臺(個)、移動存儲介質145個(張)。
小知識:
★“法輪功”的主要活動形式:“法輪功”在法律震懾下,轉為松散化、小型化、地下式活動,并隨之呈現出“境外指揮、網絡勾連、境內活動”的總體活動特征。“法輪功”組織網上活動突出,不法分子積極借助QQ、微信等網上即時通訊軟件,在網上開展練功、交流、傳法等。境內線下活動方式主要有建立地下組織及窩點,敏感期張貼、懸掛橫幅,街頭散發、張貼反宣品、誣告濫訴、勾結開展“維權”活動等多種方式。
案例九:利用境外服務器搭建網站售賣有害書籍案
瀘州公安機關工作發現,2020年以來,夏某以營利為目的,租用某國網絡服務器,搭建網站,非法售賣政治性有害書籍。經查,網站收錄電子書共計650余萬冊,包含涉政有害出版物52類,非法經營數額達118萬元,非法牟利達50萬元。公安部門依法對二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2026年1月26日,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以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夏某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三年執行,并處罰金60萬元。
小知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形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具體情形包括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等;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等。例如,未經授權復制發行暢銷書籍、擅自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教材等行為,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等,就構成該罪。
案例十:李某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2025年12月30日,廣安鄰水縣公安機關偵破一起在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內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經查,2025年2月至案發,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犯罪嫌疑人楊某、胡某等6人長期流竄于重慶龍溪河、四川大洪河等流域,采用“熱成像探魚器+三重刺網”的專業化方式進行非法捕撈,并將漁獲物售賣到重慶市墊江縣,共出售漁獲物2000余斤,涉案金額20余萬元。目前,該案正在偵辦中。
小知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例如,在禁漁期、禁漁區內捕撈水產品,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禁用方法捕撈,或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價值一萬元以上等情形,均屬于情節嚴重,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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