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9日,海南瓊中法院對兩名民政局原局長職務犯罪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被告人羅章波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35萬元;全額退繳的違法所得17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彭朱強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70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并處罰金73萬元;全額退繳的違法所得504.1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羅章波受賄案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7年期間,羅章波利用擔任瓊中縣接待辦公室主任、瓊中縣國土環境資源局局長、瓊中縣民政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王某某等4名工程老板在項目承攬方面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受該4名工程老板所送財物共計177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章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177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羅章波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全額退繳違法所得等法定從輕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彭朱強受賄、洗錢案
經審理查明:2018年至2025年期間,被告人彭朱強利用擔任瓊中縣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為楊某某等20名老板在項目承攬、項目施工協調以及資金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共計504.1萬元。2022年1月,被告人彭朱強為掩飾、隱瞞其受賄所得錢款的來源和性質,使用其妻弟的銀行賬戶收受楊某某賄賂款共計36萬元,隨后將該筆受賄款轉入其姐姐的銀行賬戶,用于購買瓊中縣某廣場商鋪,該商鋪登記在其姐姐名下代為持有。
法院認為:被告人彭朱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504.1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不可收買性,已構成受賄罪;其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通過他人銀行賬戶接受賄賂款項,使用他人名義代持房產的方式轉換受賄所得,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被告人彭朱強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被告人彭朱強受賄犯罪持續時間長,收受多人賄賂,酌情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彭朱強如實供述受賄事實、主動交代洗錢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全額退繳違法所得、部分受賄未遂等法定從輕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兩任民政局局長先后獲刑,教訓極為深刻。民政工作關乎民生福祉,本是為民服務的崗位,二人卻將公權當做謀私工具,既毀了自身前程,又損害了政府公信力。廣大黨員干部要以案為鏡,樹立正確政績觀,深刻理解“正確政績觀是廉政用權的前提”,從靈魂深處明底線、知敬畏。
來源:瓊中法院
總監制:溫龍
監制:吳鵬 榮佳 于迪 王琳
審校:白政豪
主編:高文婷
編輯:張其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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