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質量報全媒體記者 王延 整理
自“春雷行動2026”啟動以來,瀘州市市場監管局緊扣“守底線、護民生、促消費”的主題,聚焦“群眾最期盼解決、社會危害最突出、市場監管風險壓力最集中”領域,查處了一批危害安全底線,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案件。2月25日,該局公布第一批“春雷行動2026”典型案例。
案例1 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且拒不改正案
當事人于2025年9月1日和9月10日生產的月餅禮盒,經瀘州市和自貢市抽檢,產品包裝空隙率分別為57%和59.7%,均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曾于2024年10月因生產銷售包裝空隙率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月餅,被瀘州市市場監管局責令改正。
瀘州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存在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且拒不改正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2026年1月12日,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 四川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保溫板案
瀘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移送線索,查實當事人2025年5月26日銷售燃燒性能等項目不合格的建筑保溫材料,涉案貨值金額13720元。該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遂于2026年1月20日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3720元,罰款686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 瀘州市龍馬潭區某美容美發中心經營未備案的普通化妝品、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案
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4月購買無產品信息標識且未經普通化妝品備案的化妝品(面膜)銷售給顧客;且未依法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2023年底至2025年4月期間從個人處購買外用藥品銷售給顧客使用。
瀘州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經營的化妝品未取得普通化妝品備案,屬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當事人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2026年1月4日,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尚未售出的化妝品和藥品,沒收違法所得39804元,罰款36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 浙江某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電梯進行檢測案
當事人2025年3月6日對涉案電梯進行現場檢測,但檢測過程中應急救援過程未進行盤車試驗,未測試盤車裝置的電氣安全裝置的有效性。
瀘州市江陽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未按《電梯自行檢測規則》的要求對涉案電梯進行檢測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江陽區市場監管局于2026年1月8日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其主管人員周某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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