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家小區里接連有1只狗和7只流浪貓中毒死亡。業主們猜測是有人在小區公共領域的監控盲區投放了毒藥。投毒不僅危害寵物的生命,而且可能會影響小區的環境。這種毒害動物的行為是否違法呢?
——遼望網友0609
隨著城市養寵規模不斷擴大、
人寵共居日益普遍,
毒殺寵物事件在多地時有發生,
但對投毒人的處罰卻有很大區別,
有的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有的賠償寵物主人各項費用,
還有的被以“投放危險物質罪”
判處有期徒刑,
為何會出現這種
同案不同判罰的現象呢?
遼寧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范淼介紹,有毒物質的毒害性、投毒范圍、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被害寵物的價值、投毒人的年齡等因素,都會影響判罰的結果。其中,危害公共安全是波及范圍最大的,危害公共安全侵犯的是社會公共安全,針對的是不特定的人或事物,如果投毒者只針對某一只或特定的寵物進行投毒,則一般不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投毒人在小區草坪、單元樓門口等公共區域投毒,即便其初衷可能僅僅是針對犬只,但客觀上,這些毒物還有可能被兒童誤食,同時污染公共環境,進而危及不特定居民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只要行為制造了現實的公共危險,無須實際人員傷亡即可定罪。所以,投毒人的行為已實質危及公共安全,符合“投放危險物質罪”構成要件。
假如寵物不幸遭遇“毒手”,作為主人如何為其討回公道?遼寧同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張猛建議:
首先,要收集疑似中毒物品,比如骨頭、肉干,盡快拍照留證并聯系警方送檢;
其次,要保留寵物急救的病歷、毒物檢測報告等材料;跟公安機關溝通時,講述盡可能多的細節,包括懷疑投毒的時間、地點、方式等;
如果有監控能拍到疑似投毒者,還要保存好相關視頻。
寵物投毒案件也凸顯出寵物飼養與社區生活的潛在矛盾。遼寧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張思寧表示,避免此類沖突,需要寵物主人與社區居民共同秉持責任與包容,寵物主人應恪守“第一責任人”義務:
依法辦理證件、定期免疫;
在公共場所務必使用牽引繩,必要時給寵物佩戴嘴套,主動避讓老人與兒童;
及時清理寵物糞便,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加強對寵物的行為訓練,避免吠叫擾民或撲咬驚嚇他人。
受到影響的居民則應理性溝通、依法維權:若遭遇寵物侵擾,可先與主人友好協商,或向物業、社區反映,通過制定文明養寵公約等方式化解矛盾;切忌采取報復等過激行為,以免從維權者變為違法者。
來源:遼寧日報·遼望客戶端
記者:許蔚冰
編輯:李曉玉 ?檢校:史鳳斌
責編:王德坤?劉爽 ?審核:明紹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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