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2月27日,“女子婚后拒同房法院判定不予離婚”一事登上熱搜。媒體報道,河北邢臺一男子將妻子訴至法院,稱自己支付30余萬元彩禮后,因婚后妻子長期拒絕同房起訴離婚。法院以“感情未破裂”且證據不足為由駁回訴求,引發男方家庭租禮炮車赴女方家公開抗議。
該事件在網絡引起廣泛關注。同居不同房可以作為起訴離婚的依據嗎?記者聯系婚姻家庭領域專業律師,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律師賀海燕就此事進行解讀。
同居不同房可以作為起訴離婚的依據嗎?
賀海燕:根據《民法典》規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必須先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才應當準予離婚。通俗地說,“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唯一法定標準。
同居不同房可以作為起訴離婚的事實依據,但通常難以單獨、直接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判離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標準是“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該條明確列舉了重婚、家暴、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等具體情形。單純的不同房行為并未被法律明文列舉,其法律性質需要具體分析。
從司法實踐來看,如果一方無正當理由長期拒絕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可能被認定為“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法院通常要求這種拒絕具有持續性、主觀惡意性,且經溝通無果。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法律并未將性生活義務明文規定為夫妻法定義務,但夫妻同居義務在學理和實踐中通常包含性生活內容。因此,不同房可作為離婚訴訟的事實理由提交,但能否達到“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律標準,還需結合雙方溝通情況、分居時長、是否存在其他矛盾等綜合判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因身體疾病、心理創傷等正當理由拒絕同房,法院通常不會據此認定感情破裂。
五金算彩禮范疇嗎?
賀海燕:“五金”是否屬于彩禮需結合當地習俗和給付目的認定,而證據留存是防范彩禮糾紛的關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彩禮是指“以締結婚姻為目的依據習俗給付”的財物。“五金”(金項鏈、金手鐲等)在多數地區屬于婚俗的重要組成部分,通常認定為彩禮范疇。
但司法實踐中需考量:第一,給付時間,婚前給付且以結婚為目的的,傾向認定為彩禮;第二,當地風俗,若當地普遍將“五金”視為彩禮組成部分,則法律上亦作此認定;第三,財物價值,價值較大的貴重首飾更易被認定為彩禮。
支付彩禮時應注意保留哪些證據以避免后續糾紛?
賀海燕:第一,書面協議,簽訂婚約財產協議,明確彩禮金額、構成及返還條件;第二,轉賬記錄,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寶、微信等可追溯方式支付,備注“彩禮”用途,避免現金交付;第三,見證人或媒人,邀請雙方親屬或媒人在場見證,必要時出具書面證明;第四,物品憑證,購買“三金”“五金”時保留發票、質保單,記錄購買時間、價格;第五,溝通記錄,保存雙方就彩禮事宜的微信、短信記錄,證明給付目的和金額協商過程;第六,收條,要求對方出具彩禮收據,列明收受財物明細。
需特別注意的是,《規定》第5條明確,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般不支持返還彩禮,但“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的除外。因此,證據不僅要證明“給了什么”,還要證明“共同生活情況”,這對法院判斷返還比例至關重要。
男方“討說法”行為或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賀海燕:根據公開信息,男方家人此種“討說法”方式已涉嫌違法,可能面臨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方面,自然人享有隱私權和私人生活安寧權。在他人住所門口燃放禮炮、聚集喧嘩,侵擾他人私人生活安寧,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若造成女方社會評價降低,還可能構成名譽權侵權。女方可依法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
行政責任方面,該行為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可對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或拘留。
刑事責任方面,若行為人多次實施滋擾行為、造成女方精神嚴重受損,或引發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情節惡劣的,可能觸犯尋釁滋事罪;若存在公然貶損女方人格、情節嚴重的行為,還可能觸犯侮辱罪。
被侵擾的一方可選擇報警、固定證據等維權方式,同時,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男方及其家人接近其住所,并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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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不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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