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支持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境外機構規范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锻ㄖ纷园l布之日起實施。
《通知》覆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各類業務,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凈融出余額與其資本水平、資金實力掛鉤,促進合理開展業務。設置宏觀審慎管理相關參數,根據市場形勢進行逆周期調節。相關參數設定充分考慮了市場需求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情況,有利于為人民幣離岸市場提供穩定的流動性,推動人民幣跨境使用。
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將穩步推進《通知》落地實施,切實發揮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服務實體經濟、促進人民幣離岸市場健康發展的積極作用。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答記者問
問:《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簡稱《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黨的二十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推進人民幣國際化,提升資本項目開放水平,發展人民幣離岸市場。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包括賬戶融資、債券回購等各種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境內銀行)向境外機構融入、融出人民幣資金的業務,是境內銀行向離岸市場提供人民幣流動性、促進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重要渠道。為支持和規范銀行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引導銀行樹立風險中性的理念,中國人民銀行在廣泛征求和吸納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通知》。
問:《通知》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一是按業務實質確定《通知》覆蓋范圍。明確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將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之間存在實質債權債務關系的人民幣資金融通業務納入《通知》覆蓋范圍,能涵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現有各類業務,未來推出相同性質業務也適用本通知。
二是引入逆周期調節機制。明確將境內銀行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凈融出余額與其資本水平、資金實力相掛鉤,通過跨境業務調節參數、宏觀審慎調節參數進行調節。參數初始值的設置統籌兼顧了業務發展和風險防范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將綜合考慮人民幣離岸市場發展、跨境資本流動形勢以及銀行展業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參數。
三是支持境內銀行順應市場需求、依法合規開展業務。《通知》明確展業銀行應具備較強的國際結算業務能力,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由銀行總行或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境內管理行)歸口管理。
問:《通知》適用機構范圍要求?
答:《通知》適用對象為境內依法設立的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境內分行。農村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宜立足主業、服務“三農”,綜合考慮其國際結算業務能力、涉外業務量及跨境風險管理能力,《通知》明確農村金融機構一般不得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出業務,其他跨境人民幣業務可正常開展。同時,從同業業務風控能力的角度考慮,《通知》明確符合一定資質的農村金融機構可以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出業務。
問:境內銀行的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凈融出余額上限如何確定?
答:《通知》只對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凈融出余額提出上限要求(不對單向的融出余額提要求),凈融出余額的設定同銀行資本或資金實力掛鉤,統籌考慮了業務發展和風險防控需要,并可根據宏觀審慎管理相關參數進行逆周期調節。
對于境內中資銀行,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凈融出余額上限=一級資本凈額×跨境業務調節參數×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對于境內外資銀行,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凈融出余額上限=一級資本凈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運營資本)或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余額×跨境業務調節參數×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銀行應做好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規劃和管理,確保任一時點凈融出余額不超過上限。
為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基于真實貿易融資背景的業務、境內銀行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人民幣貸款的業務,不納入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凈融出余額計算,但仍需遵循境外貸款業務有關管理要求。為更好發揮人民幣清算行作用,境內銀行同境外人民幣清算行開展的融出業務也不納入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凈融出余額計算,但跨境同業融出資金需匯入清算行在境內開立的專門用于集中辦理清算行人民幣業務的同業往來賬戶;如匯入清算行以參加行身份開立的賬戶,則應納入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凈融出余額計算。
為支持自由貿易賬戶更好促進人民幣貿易投資便利化,境內銀行通過其自由貿易賬戶分賬核算單元同境外機構開展的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按自由貿易賬戶相關規定辦理,其中使用境內銀行總行下撥資金辦理的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須納入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凈融出余額計算。
為保證數據統計準確性,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的境內銀行應按有關規定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信息,包括《通知》規定的不納入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凈融出余額計算的業務。
問:如何同已有的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管理政策進行銜接?
答:《通知》旨在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將各類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納入覆蓋范圍,不涉及創設新的業務。業務準入、資金期限、融出資金使用范圍、業務實施流程以及適用機構范圍等仍應遵守現行相關業務規定。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將根據實踐情況,及時完善政策、優化展業指引,持續提升業務便利化水平。
問:《通知》出臺的影響?
答:《通知》實施后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管理的規則性、透明度將明顯提升,有利于離岸人民幣流動性供給的暢通和穩定?!锻ㄖ返墓芾磉壿嬐饲俺雠_的境外貸款、境外放款等措施一脈相承,是對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有效補充。在一個總的凈融出余額上限內,銀行可靈活調整各項業務結構,較以往每項業務分別設置上限的管理模式更加系統、科學?!锻ㄖ诽岢坝卸啻竽芰ψ龆啻髽I務”,有助于銀行形成風險中性的理念。宏觀審慎管理相關參數設定充分考慮了市場需求與銀行經營情況,有利于銀行合理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
【未經授權,嚴禁轉載!聯系電話028-86968276】

繼續努力
認真閱讀
學習!
關注通知
關注